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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给辞职的医生们“四根羽毛“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14日 医学捌号楼
     关于少数医生在SARS疫情中因拒绝调遣或辞职引发的讨论。我在道德上是站在医生一边的。恐惧始终都是值得最谅解的一种人性。在道德责任与自家的生命之间坚持选择后者,这通常被视为懦弱,但也需要不一般的勇气。我绝不认为任何人有高于这种恐惧之上去谴责辞职医生的地位。但我最关心的是,在专业人员的恐惧与自利冲动和一个高度分工社会对于某种专业人士的依附性之间,一个社会共同体将如何去弥合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沟壑。

    我们看到部分的因为专业化分工,不断加剧着社会共同体对专业人士的依赖性。从而加剧着个体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医生人人能当,有人不当医生(无论出于恐惧还是其他),这是正常的择业自由。有人当了之后又翻悔,辞职不干。这也是正常的契约自由,(就算发生在疫情中)也是公众完全可以体谅的。而今天,仅仅只是因为专业分工和行业垄断的缘故,专业人士的辞职才会凸现为一个问题。就我视野所及,这是从斯密到哈耶克等推崇分工对于自由体制具有积极意义的古典自由主义者,都没有意识到的一个问题。即:专业化分工和行业壁垒——社会对专业人士的高度依附性——个人自由选择与公共利益的直接冲突——个人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为行文方便,我称之为“专业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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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个两难的选择。在进行道德价值的评判之前,我的个人回答首先是坚决反对强制。即便在一个专业化时代,医生因自身安全的顾虑而拒绝工作机会(自愿放弃就业)可能会带来公众利益的严重受损。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强制力量就可以正当的介入。“危急”通常都是政府权力膨胀的当然理由。但古往今来几乎没有一次,政府没有去滥用和夸大这种理由。所以“个人自由选择应该受到限制”这样的结论最好不要轻易作出。而需要在每个场合谨慎的予以论证。在美国关于因国家安全利益而限制言论自由的判例中,就曾确立了个人言论对国家安全利益的“及时的和现实的威胁”这样的标准。我认为这个标准在各种诉诸公共利益去限制个人选择自由时也是可以参照的。如日本《医师法》第19条规定,除非有正当的理由,所有的医生不能拒绝医疗诊断。“拒绝医疗诊断”是发生在医生执行职务期间,是医生在工作时间内对具体患者的拒绝。这可能会对患者最基本的生命权益构成“及时的和现实的威胁”。因此这条法律的意思就是以这个标准为界限,限制了辞职的契约自由。这时候辞职也来不及了,非得硬着头皮上不可。否则就要终身失去医师资格甚至坐牢。但在医生得知将会被调遣去危险较大的地区或从事相应职务时决定辞职,这时并未涉及与任何具体患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因此就不在这个强制性的限制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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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能够接受的强制性力量介入的底线。反之如台湾卫生署弹性就大多了,它规定SARS疫情属于非常时期,“所有医护人员一律不得请辞”,否则要受行业性的制裁。而最近台湾已有数十名医生、护士顶风辞职。这种来自行政的对契约自由的强制性限制就是未经审视的。它当然地推导出一个结论即公民在专业化分工中的契约选择,就构成了某种专业化的天职(如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这使契约和责任的概念莫名其妙的神圣化,并构成了公共权力据以进入的一面旗帜。这种强加的义务和要求拥有财富的人必须拿钱出来援助穷人的逻辑是如出一辙的。正是这种逻辑导致了否定私人产权而将强制力量集束于政府的社会革命。从长远来说,政府权力越位带来的恶果永远都比自然灾难带来的伤害更大。而更重要的还不是大小的比较,在强制情形下如果医务人员被感染甚至病亡,将意味着公权力对个人自由造成的极度侵犯。被强制的个体死于权力和群体的名义,因此是不道德和不公正的。而SARS造成的死亡尽管亦非我们所愿,并同样不幸。但这种死亡却是非道德的,是价值中立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同等重要并不可替换,但上帝杀人我们管不着,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只关心政府杀人。是前一种情形而不是后一种才将给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游戏规则造成伤害,才是我们讨论的焦点。而后一种伤亡在是非意义上是不可讨论的,它需要的是宗教的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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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言之,最大化的减少SARS带来的伤亡,这绝非一个世俗政府的最高职能。上帝杀人是不需要政治秩序负责的,尽力减少自然灾害这个事情也并非因其具有正当性就没有任何底线。社会能做到多少算多少,但个体自由尤其是个体的生命免于权力的强制这是一个绝不能越过的边界。一个社会强迫一个人从事一项具有高度生命危险的行为,或以丧失其赖以谋生的执业资格为威胁。就算借口是为了“拯救全世界”,在我眼里这件事也是寡廉鲜耻的,它的不正义远远超过了医生的辞职选择。

    如果排开政府的强制力量,还有两种可能弥合“专业化陷阱”的力量。一种仍然是强制性的,来自于作为民间自组织力量的行会。欧州中世纪末期以来,行会最主要的目的有三个,一是集中面向政府(也面向市场)的博弈力量,二是经营和维护全行业的品牌价值,三是维护职业准入的垄断。行会的惩罚手段也是强制性的,最重的是把越轨者踢出本行业。这种因入会契约带来的强制性曾经受到法律的宽容,到了现代则大部分权限都“收归国有”了。行会一般而言是维护自家人利益的,如常被人诟病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但医生和律师都是现代社会中高度垄断的专业性行业。维持职业垄断和品牌价值的必要性,往往也会构成行会以职业集团利益的公共名义去侵犯个体的动机。所以呼吁和强调行会作为民间力量对于医生的惩戒作用,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举一部电影史上的经典作品为例,德国导演朗格的电影《M》。城市中出现一个残杀儿童的凶手。这种变态的凶杀导致警方的大肆搜捕和和公众对黑社会势力的极度敌视。城中的有组织犯罪团伙为求自保,便组织起来发出“通缉令”,也开始搜捕凶手,并大张旗鼓的对杀人嫌犯M进行“公审”。医生辞职产生民愤并使全行业的品牌价值和公信力下降,行会以取缔辞职医生的执业资格作为惩戒,本质上和黑社会惩戒凶手M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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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第二种弥合专业化陷阱的力量是真正非强制性的,即专业化群体的职业伦理和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与责任对应,伦理与荣誉对应。但“荣誉”几乎是一个古典时代的词汇。在我们纷纷谈论职业伦理的时候,几乎也很少提及“荣誉”。部分的因为意识形态的历史,这一词汇的古典和尊贵的含义已被去除了,留下一个形式主义的躯壳。这是今天谈论专业人士职业伦理时最可悲的一点。当职业伦理离开古典意义上的“荣誉”,而被迫和“责任”相连,老实说所谓职业伦理就并不构成法律之外的一种独立的积极价值。

    还是引用去年美国的一部史诗式电影《四根羽毛》来结束这篇短文。这是一部描述荣誉与恐惧的英国文学名著,从1920年始已被六次搬上银幕。1898年英国与苏丹开战,一名即将新婚的贵族军官哈利在接到开赴北非的命名后,怀着莫名的恐惧在出征前的一晚决定退役。这一举动在民族主义高涨的英国上流社会掀起巨大波澜。他的未婚妻和三位朋友一道,扔给他代表着耻辱和藐视的四根羽毛。四根羽毛分别象征着“自由、祖国、荣誉和激情(Freedom、Country、Honor、Passion)”四种价值被临阵退逃者抛弃。哈利四处流浪之后决定独自前往北非,他化装为阿拉伯人,在沙漠战役中经历磨难,克服恐惧,最终将他沦陷敌手的朋友一一救出。仔细回味,在这段故事中一名职业军人在命运中的道德感,与我们反复宣扬的职业伦理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某种尊贵的核心的价值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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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一种低调的统治,如德恩特里维斯在《自然法》中所讲,“人间的法律并不旨在增进美德”。这不是说美德不重要,而是它太重要了,重要到不可能奢望用强制的方法去获得。法律下的权利与责任定下我们不可剥夺的自由,这自由保护我们过我们想过的各种庸俗生活。但高贵的生活呢,高贵不依赖于强制,也不依赖于政府。高贵存在于我们内心和社会的传统,有就是有,没有就没有。如果一个社会希望医生能够不管安危救死扶伤,唯一的方法是营造一种富有尊严的氛围,扔给辞职的医生们四根羽毛,而不是手铐、判决书、罚单或任何裁决(密尔曾对习俗和通行的意见或情感的“社会暴政”也深恶痛觉,不过哈耶克认为他言过其实了,一个“自由社会”并不意味着人们有权免受舆论压力和道德鄙视)。唯一能肯定的是任何强制力量的过度运用,只会使真正的荣誉离我们越来越远。

    2003-6-4

    来源:天涯社区 更新日期:2003年6月17日, http://www.100md.com(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