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规则 从《行政许可法》看卫生行政许可(一)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依法行政将迈出新的一步。那么,这部法律对于卫生行政许可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案例】
某市卫生局向全市的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市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市卫生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将新研发出来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局备案,结果卫生局要求企这家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经审查后提出文件中有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故此不能备案,而且新药也不能在本市的医疗机构销售。
与此同时,该市物价局也下发了文件,要求所有外埠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在该局核定药品的零售价格或者进行价格备案并交纳备案费200元,之后药品才可以在该市销售。
对于上述做法,该药品生产企业认为卫生局和物价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
, 百拇医药
【评析】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基本上是以防治腐败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为出发点的。
它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主要内容为:(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
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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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但《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其原因是考虑各行政部门不宜进行自我授权,从而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或扩大权力。
以往,再好的产品也可能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吃尽苦头。《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再收费,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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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案件。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一照一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就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后,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而市卫生局是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市的销售设置“备案”的。
本案中物价部门的做法,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权限作了扩大解释,无疑也是一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物价部门只能对部分政府指导定价的药品进行价格行政许可,而对甲类医保药品和市场调节的药品,无权进行价格行政许可。
有关这一点,到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更为明确,因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物价部门擅自收费,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除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 http://www.100md.com
[相关链接]
《行政许可法》简介
行政许可法也叫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定,应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设定这种权力的。
从机构权限上看,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则一律不得设定。
《行政许可法》具体包括的行政许可有:普通许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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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等。
认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资格、会技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
核准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如消防验收、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如企业注册登记等。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出现错误应予撤销。因撤销而造成被许可人的财产损失,如果过错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对依法应许可的行为不予许可,而对不应许可的行为给予了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要给于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程序应公开、透明和简化,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应以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测的方式进行,不能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百拇医药
【案例】
某市卫生局向全市的医院下发文件,规定凡是在本市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该市卫生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医院不得采购。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将新研发出来投入试产的新药,报到卫生局备案,结果卫生局要求企这家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十余种,经审查后提出文件中有三份资质文件不合格,故此不能备案,而且新药也不能在本市的医疗机构销售。
与此同时,该市物价局也下发了文件,要求所有外埠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在该局核定药品的零售价格或者进行价格备案并交纳备案费200元,之后药品才可以在该市销售。
对于上述做法,该药品生产企业认为卫生局和物价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遂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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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基本上是以防治腐败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为出发点的。
它明确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主要内容为:(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
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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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但《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其原因是考虑各行政部门不宜进行自我授权,从而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或扩大权力。
以往,再好的产品也可能因“地方保护主义”而吃尽苦头。《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还明确: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再收费,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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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案件。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一照一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就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产品经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后,就可以投入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而市卫生局是无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本市的销售设置“备案”的。
本案中物价部门的做法,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权限作了扩大解释,无疑也是一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物价部门只能对部分政府指导定价的药品进行价格行政许可,而对甲类医保药品和市场调节的药品,无权进行价格行政许可。
有关这一点,到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更为明确,因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物价部门擅自收费,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除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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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简介
行政许可法也叫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定,应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设定这种权力的。
从机构权限上看,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则一律不得设定。
《行政许可法》具体包括的行政许可有:普通许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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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等。
认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资格、会技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
核准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如消防验收、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如企业注册登记等。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出现错误应予撤销。因撤销而造成被许可人的财产损失,如果过错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对依法应许可的行为不予许可,而对不应许可的行为给予了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要给于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程序应公开、透明和简化,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应以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测的方式进行,不能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