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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计生条例9月施行 丈夫也可休“产假”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0月22日 《现代护理报》 2003.10.22
     本报北京讯北京市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认:丈夫也可以享受一个月的“产假”。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条例》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条例9月1日起施行。它维持了原计生条例规定的可生第二个子女的九种情况,但增加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女方满55岁、男方满60岁)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其父母(女方满55岁、男方满60岁),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每人可获得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允许生育第二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