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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李洪生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5日 康易健康
     国家药监局重申:部分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包括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戒毒药品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的药品。

    新华社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李佳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负责人今天在此间指出,目前药品广告违法问题十分突出,给人民用药造成误导。这位负责人重申: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戒毒药品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的药品不得作广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副司长李洪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不得作广告的还包括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此外,药品包装、说明书擅自更改功能主治、适应症的,没有印制经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药品也不得作广告。

    李洪生透露,仅今年1至10月,全国有26个省市停止刊播药品广告156个品种,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468个品种。近年来,平均每年约有200份广告创意不符合规定被驳回。

    李洪生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从现在开始要对已经审批的在有效期之内的药品广告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收回广告审查表,作废批准文号,停止继续刊播。

    她说,今后无论任何内容的广告,凡出现药品名称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药品宣传材料在发布刊播前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鉴于目前一些经销商为推销药品,以生产企业名义刊播违法广告,李洪生要求,经营企业作为广告主申请药品广告,必须出具生产企业代理销售、委托申请广告的委托书原件,无委托书原件的有关单位将不予受理广告申请。

    李洪生要求全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管理,以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完善药品广告审查程序,规范政府行为。,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