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公安、农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百拇医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