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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违法药品何来“科学意义”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6日 千龙新闻网
     一则《北大人民医院涉嫌用假药》的报道, 让笔者倍感震惊。堂堂的北大人民医院竟然为患者使用“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而且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用药程序违法等众多违法情节。然而,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北大人民医院对使用“假药”的辩解还有自己的一套“理论”,认为“药品只属于管理角度上的‘假药’,而并非科学意义上的假药。”

    药品对于群众生命健康的极端重要意义,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正因如此,用药安全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高度重视的问题。为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药检程序和药检标准,除了对本国研制的药品进行监督检验外,还对拟进口本国的外国药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即使在国外被证明为有效的药品,如果不能通过所在国的检验,同样也不能在所在国销售和使用。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也不例外,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进口药品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一律视为假药,禁止在我国医疗机构使用,并予以强制封存或销毁。这正是北大人民医院所说的,我国对药品的管理程序。
, 百拇医药
    问题是,药品的“管理角度”与“科学意义”是截然对立,相互矛盾的吗?如何正确理解假药的“管理角度”与“科学意义”?笔者认为,对于药品这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商品来说,其“管理角度”与“科学意义”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检验程序和批准手续是对药品“科学意义”的认可和证明,不经过法定程序检验和批准的药品,其“科学意义”就失去了客观标准,“科学意义”也变得随意和模糊,因此所谓的“科学意义”也就无从谈起。笔者尽管不是医药行业的专家,但据笔者所知,由于人种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差异,不同地区的人类之间也存在多方面的差异,有些差异则直接决定人体对药品承受能力及吸收水平。因此,在外国效果良好的药品,不一定对中国人效果好,同一药物和同样药量,对外国人有作用,不一定对中国人有作用,甚至还会产生副作用。也就是说,药品的科学性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所谓的“科学意义”也并非当然的。

    其实,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药品管理上的意义,也考虑到了药品科学性上的意义,它兼顾了对药品的程序认可与科学认定两个方面,也说明药品的“科学意义”决不能脱离法律程序上的“管理意义”。北大人民医院所谓的“管理角度”和“科学意义”的假药说,完全是无视法律的行为,是典型的诡辩术,且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对方当事人尤其是法官必须保持清醒头脑。

    由北大医院的如此辩解,我们不难看出,当前药品市场仍普遍存在的假冒伪劣药品泛滥的症结所在。这种严重违背法律的错误认识存在于国有著名医疗机构,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和可怕。看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培养他们为人民生命健康负责的精神,培养健康合法有序的药品市场,营造安全的用药环境,让群众吃上放心药,还任重道远。, 百拇医药(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