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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甲医院假药案延伸出的话题(1)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24日 新华网
     新闻由头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京城某三甲医院作试管婴儿治疗失败后的患者将该院告上法庭,理由是治疗开始时使用的药物“布舍瑞林”未经我国审批,应该算做假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患者与医院各执一词。患者坚持认为这种假药是治疗失败的“罪魁祸首”。据药监部门调查,该药是从没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一家公司购得的,并且此药未经医院药房,是直接在妇产科开出的。医院虽承认该药确实未经审批,但声称“科学上不能说这是假药”,并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这种产自德国的药品在国外已广泛使用,具有良好的效果。院方认为这种药物之所以未获批准,是因为“国内由于各种原因对进口药品审批相对滞后”,并说“用药是为病人好”。

    疑问

    看到这则报道,记者心中疑问如风生水起。这一案件目前有最新进展吗?判断一种药品是不是假药的标准是什么?不经药房,科室自行开药是否如一位医务处负责人所说是业界众所周知的“秘密”?国外已批准上市药品进入我国为什么还要重新审批?审批速度为什么相对较慢?

    求解

    记者从该医院医务处了解到,法院民事法庭宣布休庭后,此案还没有进一步审理。医务处负责人在电话里说:“这种事情出在我们医院,我们算是比较不幸吧。我们不太想说,说多了对整个医务界也不好,造成的结果就是以后先进的技术不敢用了。”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京城另一家大医院的一位大夫就曾因为使用自己在外加工的药品受到医院处分,晋升主任医师的年限被延长,科主任之职也被“抹掉”。知情者透露,类似现象在医院里时有发生。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名为“布舍瑞林”的德国产药物并未在我国注册。一位资深药学教授告诉记者,一种药品不管国外有没有批准上市,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注册,就肯定不能在我国销售,医生也不得应用于临床。

    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方来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他理解“这样的药品就是假药”。

    据中日友好医院医务部主任林朋介绍,一种新药进入医院必须经药事委员会讨论。科室及医护人员个人出售药品是违反医院规定的行为。

    那位药学教授认为,在经济利益之外,部分医生对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了解,也是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他提醒医务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要无意中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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