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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谁的保护神?
http://www.100md.com 2003年9月18日 《健康时报》 2003.09.18
     刚刚颁布实施1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公布以来,引起不小的争论,尤其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好得很”与“糟得很”的观点截然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被媒体“浓缩解释”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曾让许多患者“欢呼雀跃”,让不少医院愤愤不平。

    本报记者 赵安平

    其实,这个问题本来是不需要回答的,因为答案是现成的———“条例”保护的当然是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了。可现实却是,患者说:这下好了,举证责任倒置了,医院举不出你没问题的证据,那你就是有问题。医院是一片怨声:如果这样的话,最保险的办法就是不要做手术或做姑息手术,万一出个差错,又找不到证据,那不麻烦了吗?

    有人断言:“条例”正式实施后,必将出现大面积患者告医院的狂潮,必将出现大面积医生消极怠工的情况。这个“条例”会激化医患矛盾,不会长久的。真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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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由人民日报教科文部主办、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办,健康时报、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会承办,中国医师协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03全国百佳医院论坛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各地的40多家“百佳医院”的院长、卫生部有关司局领导、患者代表、卫生法学专家等共80多人汇聚一堂,共话医患关系。

    举证倒置使医院更规范

    今年8月底,新华社的一则消息似乎印证了人们的猜测:99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去年实施一年来,贵州省医学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得出了这个令人吃惊的结果。

    对此,参与制订“条例”的著名法学专家孙东东指出:出现这么大的翻案率,恰恰说明老办法不行了,说明新“条例”的确发挥了作用。同时他特别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实施“条例”后,北京第一例按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由医院举证的医疗官司,最后以医院的胜诉告终。医院举证,并不意味着医院就一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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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东东指出,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追究过错的原则,不像有些报纸解释的,是追求公平原则。医院有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以后,首先推定医院无过错。就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免责,如果医院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医院承担责任,是基于这个理论、这个前提才出台了举证责任倒置。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医院有好处的。因为医院以前没有重视这个问题,病历当中记载疏漏很多,包括药品、样品封存等等都存在很多问题,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以后,医院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到现在为止,这类案件已经明显少了。医院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一定要规范,你的行为是不是存在“条例”第二条说的违反卫生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范以及诊疗法规的过失,如果没有这些违规问题,根据“条例”第33条列的6款免责内容,医院是不承担责任的。

    ■制定预案保护医患双方

    “条例”第1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记者在内陆某省的一家医院采访的时候,问及该院做没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院长回答:“当然做了,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办公室,聘请了几名从武警部队退役的小伙子,如果有来医院闹事的,只要他们敢动手,我们就要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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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次会议上,与会的院长们都在向专家们咨询,应该怎样做预案。

    对此,孙东东做了专门讲解,他说,预案其实就是处理事故的程序,一旦发生事故、争议,护士怎么报告,医生怎么报告,谁来谈话处理,怎么调动院里有效的力量来挽救病人的损失,这些步骤一定要有(相关报道见本期30版———编辑注)。孙东东发现一些医院打青霉素的盘子就没有放专门用于抢救青霉素过敏所用的肾上腺素,按照工作规程应该放一支,发现问题赶快打,救人。预案的基本原则是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而决不是用来对付患者推卸责任的。

    谈到“条例”到底是谁的保护神的问题,作为“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孙东东深有感触地说,这个争论本身反映出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条例”,但是不少人对“条例”并不是很了解,更谈不上能吃透了。出台“条例”的目的是要规范患者的看病行为、医生的医疗行为,也就是说患者要依法看病,医生要依法行医。现在有一种倾向,讲权益的多,讲义务的少。患者看病也要按规矩来,不能为所欲为。记者想起前些日子采访的时候听说的一件事,一名传染病患者,由于对自己的病情产生绝望情绪,就故意拥抱护士,给护士脸上哈气想传染对方,还乱砸病房里的设备,把大便抹到墙上,这种行为理所当然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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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回来,医生行医,更要讲规矩,更要依法。孙东东大学读了9年临床医学,后来又转学法律,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最理想的人选。谈起医患双方十分关注的鉴定会,孙东东说,鉴定是专家证明,是专家对问题进行分析、推断的一个过程。专家在做鉴定的时候一定要居中,站在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认定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操作规则。

    孙东东参与鉴定过一起甲状腺瘤切除引发的纠纷,当时在鉴定会上问手术大夫,你做这个手术的时候,有没有把神经分离出来,他说分了,再看他的记录,他完全按照操作规则做的,后来按“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认定这是由于个体差异造成的,把事故责任排除了。但是在做一起切除颈丛神经壳瘤引发的纠纷鉴定时,调查表明,手术大夫打开以后,看见一个肉疙瘩,就直接用钳子两头一卡,喀嚓一下给切了,把患者的神经也切了,患者的左胳膊废了。由于大夫没有按照规程分离神经,贸然动刀,造成患者残疾,被鉴定为医疗事故。

    孙东东提醒医护工作者,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是自律和依法行医,而不是钻政策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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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是医患共同的敌人

    “条例”实施快1年的时候,孙东东跑了七八个省,做了一些调研,比预想的结果要好。这个“条例”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十几易其稿才得以出台,受到社会空前重视,各界都来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医生认可,老百姓认可,而且没想到认可程度这么高。就医疗官司而言,从全国统计情况来看,患者的败诉率大幅度提高,医院的胜诉率大幅度提高,医疗事故的绝对数没有增加。为什么?由于患者滥用诉权,这是律师哄起来的,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子。事实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把医院推到绝路上,促进了医疗机构维权意识、防范意识的提高,有效地防范了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本上对患者有利。

    孙东东说,“条例”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调整医患关系的,更高层次的调整应该在道德层面,医患关系中目前最缺的是人文关怀。

    院长们谈到医患关系时,几乎都落脚到要加强沟通上。与会的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也强调,医患是战友,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医患闹纠纷是战友之间起内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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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关于医患要沟通的呼吁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但是,沟通是有前提的,首先沟通双方是平等的。在记者老家那个小山村里,至今乡亲们把两种人尊称为先生,一种是老师,另一种就是医生。许多地方的患者还习惯于把看病称作求医,一个求字,点出了很多问题。这种关系也就决定了医患沟通的时候,主动方和主导方都是医生。

    座谈会上,72岁的患者代表王殿文的发言,赢得院长们长时间的热烈掌声。去年5月份,老人到北京二龙路医院做直肠癌手术,手术前一天他给子女写了一个遗嘱:如果手术失败,发生最不幸的结果,子女和亲人尽快处理后事,不许在医院无理取闹。为什么这样说?他觉得这个医院的医护人员绝对可靠,即便是死在手术台上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就是因为他太信任这个医院了,由信任产生了爱护。至今,王殿文还记得在电子内视镜室里,医生挂在墙上的一个条幅: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慎而又慎。(相关报道见本期28版———编辑注)

    受访专家简介: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法学院教授,司法精神医学主任医师,参与草拟、制订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