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能否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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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日
虎骨、熊胆、麝香、鹿茸、甘草……即使是“圈外人”,对这几种常用中药材也能如数家珍。而与此同时,作为濒危物种,东北虎、棕熊、林麝、梅花鹿、野生甘草等野生动植物又“全线告急”。
应该承认,这是一个悖论。提出濒危这个概念,说明我们以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令人警醒的时刻。
作为传统文化集大成者的中医,其疗效与我国境内“土生土长”的中药材“生死攸关”。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传统医药热,以及向大自然要药源的药品开发新思路,带动了市场对某些稀缺中药材的强劲需求,飙升的价格一度让药用动植物的开发使用进入盲目无序的状态,盗猎、盗采行为近乎疯狂。如为获取麝香而盗麝,几十年间几乎令麝灭绝;为获取虎骨而猎杀老虎,致使我国东北虎和华南虎数量急剧下降。据了解,中药里面“十方九草”,甘草的药用量最大。而目前我国野生甘草分布面积已减少了70%,如不紧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甘草也将难逃绝迹命运。
在《中国中药资源》列出的12792种药用动植物中,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为162种,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达168种。
, 百拇医药
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是就此放弃存在了千百年的宝贵传统文化,抑或眼睁睁地看着濒危动植物一个个离我们远去?悖论由此形成。
在中国,导致野生动物濒危的最主要原因是人口密度太大。虽然使用野生动植物入药是导致个别物种濒危的因素之一,但人类活动的扩张造成长期的过度开发,使大量野生动物丧失了栖息地。例如,大熊猫、白鳍豚、扬子鳄等并不入药,但同样也进入了濒危野生动物名录。因此,将野生动物濒危的原因归结于药用资源开发,显然是“不公正”的。
很多人在对“保护”这个概念的认识上也存在误区。保护不是单纯的保护,当保护达到了可以适当利用的程度时,如果再完全禁止利用,也是一种对于资源的浪费,并且是没有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考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中药资源的濒危,并不单一指某一个物种的临近灭绝,很大程度上,是指作为中药材的物种,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如不尽快恢复这种商品量,市场需求将迫使这个物种达到接近灭绝的状态。
, 百拇医药 我国已经作了相当大的努力,规范中药对濒危动植物的使用。到目前为止,已禁止虎和犀牛部分的药用;玳瑁、象皮和豹骨实际上已停止入药;穿山甲片和赛加羚羊角的药用受到严格限制;只允许库存的麝香使用于限定的中药品种;含熊胆粉成分的中药禁止出口,并且不允许将野生来源的熊胆入药;使用其他受国家或国际公约保护的野生动物入药,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并持有合法来源的证明。卫生部也于2001年起规定,禁止以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品。
我国还没有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在濒危中药资源利用上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人工培育或驯养繁殖,是这两部法律的一致之处,但是这两部法律也有不协调的地方。在具体工作中到底参照哪一部法律,有时让从业者无所适从。
《药品管理法》对中药材原料的界定较为模糊,未能明确是否可以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药材。而制定时间较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则明确提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在药品原料的获取上应该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的方针为主。由于植物被伤害时不会逃逸,受害程度更重,应尽快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也应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方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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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1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93年,国务院已明令禁止虎骨和犀牛角及其制品的国际、国内贸易,禁止生产含有虎骨和犀牛角成分的中成药,从国家药典中取消虎骨和犀牛角的药品标准。目前,麝在我国又处于极度濒危状态,一旦被列入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将不得交易,不得药用。
我们的特色怎么保护?我们的文化怎么宏扬?
这一悖论是人类造成的,解决它也是人类的责任,保护濒危药用动物资源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资源能可持续利用,更好地造福人类。
一方面应成立一个研究濒危药材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小组,向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供技术咨询。建立濒危药材种养基地,从政策上、资金上多给予支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多沟通,多理解,也可以减少国际社会对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上的误会。
另一方面要使中医药的发展与濒危动植物的保护不相抵触,应该在坚持中医临床用药疗效标准的前提下寻找替代品,比如用水牛角代替犀牛角,使用人工牛黄和人工合成麝香等;重视和加强临床中药学的研究与应用,研究最佳用药量效,降低单位用药消耗,缓解资源需求压力;从少数民族医药中寻找和开辟新的药物来源;重视微生物药源及其代谢产物的综合利用。理想的状态是,提高中药资源保护的科技含量,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使中医药的发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辅相成。
在充分利用开发保护我们国产的中医药资源的同时,是不是也可以去想一想,如何开发利用国外的中药资源,减少出口,扩大进口,适当养息我国中医药的药材。, 百拇医药
应该承认,这是一个悖论。提出濒危这个概念,说明我们以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令人警醒的时刻。
作为传统文化集大成者的中医,其疗效与我国境内“土生土长”的中药材“生死攸关”。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传统医药热,以及向大自然要药源的药品开发新思路,带动了市场对某些稀缺中药材的强劲需求,飙升的价格一度让药用动植物的开发使用进入盲目无序的状态,盗猎、盗采行为近乎疯狂。如为获取麝香而盗麝,几十年间几乎令麝灭绝;为获取虎骨而猎杀老虎,致使我国东北虎和华南虎数量急剧下降。据了解,中药里面“十方九草”,甘草的药用量最大。而目前我国野生甘草分布面积已减少了70%,如不紧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甘草也将难逃绝迹命运。
在《中国中药资源》列出的12792种药用动植物中,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为162种,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达16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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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是就此放弃存在了千百年的宝贵传统文化,抑或眼睁睁地看着濒危动植物一个个离我们远去?悖论由此形成。
在中国,导致野生动物濒危的最主要原因是人口密度太大。虽然使用野生动植物入药是导致个别物种濒危的因素之一,但人类活动的扩张造成长期的过度开发,使大量野生动物丧失了栖息地。例如,大熊猫、白鳍豚、扬子鳄等并不入药,但同样也进入了濒危野生动物名录。因此,将野生动物濒危的原因归结于药用资源开发,显然是“不公正”的。
很多人在对“保护”这个概念的认识上也存在误区。保护不是单纯的保护,当保护达到了可以适当利用的程度时,如果再完全禁止利用,也是一种对于资源的浪费,并且是没有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考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中药资源的濒危,并不单一指某一个物种的临近灭绝,很大程度上,是指作为中药材的物种,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如不尽快恢复这种商品量,市场需求将迫使这个物种达到接近灭绝的状态。
, 百拇医药 我国已经作了相当大的努力,规范中药对濒危动植物的使用。到目前为止,已禁止虎和犀牛部分的药用;玳瑁、象皮和豹骨实际上已停止入药;穿山甲片和赛加羚羊角的药用受到严格限制;只允许库存的麝香使用于限定的中药品种;含熊胆粉成分的中药禁止出口,并且不允许将野生来源的熊胆入药;使用其他受国家或国际公约保护的野生动物入药,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并持有合法来源的证明。卫生部也于2001年起规定,禁止以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品。
我国还没有针对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在濒危中药资源利用上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人工培育或驯养繁殖,是这两部法律的一致之处,但是这两部法律也有不协调的地方。在具体工作中到底参照哪一部法律,有时让从业者无所适从。
《药品管理法》对中药材原料的界定较为模糊,未能明确是否可以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药材。而制定时间较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则明确提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在药品原料的获取上应该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的方针为主。由于植物被伤害时不会逃逸,受害程度更重,应尽快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也应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方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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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1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93年,国务院已明令禁止虎骨和犀牛角及其制品的国际、国内贸易,禁止生产含有虎骨和犀牛角成分的中成药,从国家药典中取消虎骨和犀牛角的药品标准。目前,麝在我国又处于极度濒危状态,一旦被列入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将不得交易,不得药用。
我们的特色怎么保护?我们的文化怎么宏扬?
这一悖论是人类造成的,解决它也是人类的责任,保护濒危药用动物资源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资源能可持续利用,更好地造福人类。
一方面应成立一个研究濒危药材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小组,向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供技术咨询。建立濒危药材种养基地,从政策上、资金上多给予支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多沟通,多理解,也可以减少国际社会对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上的误会。
另一方面要使中医药的发展与濒危动植物的保护不相抵触,应该在坚持中医临床用药疗效标准的前提下寻找替代品,比如用水牛角代替犀牛角,使用人工牛黄和人工合成麝香等;重视和加强临床中药学的研究与应用,研究最佳用药量效,降低单位用药消耗,缓解资源需求压力;从少数民族医药中寻找和开辟新的药物来源;重视微生物药源及其代谢产物的综合利用。理想的状态是,提高中药资源保护的科技含量,恢复良性生态环境,使中医药的发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辅相成。
在充分利用开发保护我们国产的中医药资源的同时,是不是也可以去想一想,如何开发利用国外的中药资源,减少出口,扩大进口,适当养息我国中医药的药材。,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