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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23038
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 ------总局协调解决晋蒙陕交界区域污染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9日 央视国际
     近日,为解决山西、内蒙古、陕西交界区域环境污染问题,防止污染转移,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持,山西、内蒙古、陕西三省(自治区)环保局,保德县、河曲县、准格尔旗、府谷县政府(以下简称四县政府)共同商量达成如下协调意见:

    一、四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止审批新建国家明文规定取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禁止审批和新建“十五小”和“新五小”严重污染项目。

    二、四县政府必须于2003年11月30日以前依法取缔或关停本区域内现有的国家明文规定必须取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十五小”和“新五小”的污染企业,并将取缔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三省(自治区)环保局。由三省(自治区)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三、对国家、三省(自治区)、市、县检查发现,虽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但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四县政府必须在收到环保局限期治理建议申请书10日内,向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限期治理期限为3个月。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为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查处污染的经验,共同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四县环保部门每4个月举行防止污染的联席会议。为防止污染转移,四县环保部门可以将发现的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和国家明文规定取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企业,通报管辖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管辖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在7日内核实被通报的违法排污企业,并将核实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有关环保部门。如不反馈核实信息,通报方可以向管辖地上级主管环保部门报告。

    五、对未按规定取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十五小”和“新五小”的污染企业,导致本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建设项目,接受或者擅自办理立项、用地、贷款、用电、工商登记等审批手续的。按照《关于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三省(自治区)环保部门建议本省(自治区)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县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将对三省(自治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百拇医药(吴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