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暴发期医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003年的春天,北京SARS肆虐。有人选择离开这座城市,有人拒绝外出,只有一群人不能逃避或者躲闪,他们就是医护人员。“瘟疫时期的医生,有如战争时期的士兵”,在这次SARS战役中医护人员成了和平时代的英雄。
在传染病暴发的特殊时期,医护人员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依靠的对象,也成了最终战胜疫情的支柱。现以SARS为例,就医护人员的权利保障以及对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应尽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面对SARS疫情,医护人员是否可以辞职或请假?
《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传染病流行等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对于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在遇有传染病流行的紧急情况下,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护士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 百拇医药
因此,面对SARS疫情,作为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一方的医护人员如果提出辞职或请假,将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中,没有区分传染科和非传染科医护人员,因此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违反规定相应承担的责任普遍地适用于全体医护人员。同时《执业医师法》第24条还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进一步加强了医师的职责。
(二)面对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SARS病人,尤其是高传染性的“毒王”,医护人员是否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业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所操作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是专门同一定危险作斗争的人。《执业医师法》第28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明确了医师、护士有防治传染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医护人员此时并不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相反,对于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害而实施紧急避险,逃避自己的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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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SARS救护行动的医护人员享有那些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七项权利。《护士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护士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作具体规定,仅在第4条笼统地规定,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将执业医师享有的不涉及两者职业区别的基本权利类推及护士。在抗击SARS期间,尤其应当重视以下4项权利,即①参与SARS救护行动的医护人员享有获得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标准的,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和防护设备的权利;②在上岗前接受专业的业务培训和自我防护培训的权利;③享受适当的特别津贴和福利待遇等良好待遇的权利;④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政府和院方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实保障医护人员的切身利益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保证他们身在前线却无后顾之忧。但是医护人员不能以其中任何一项权利暂时没有得到满足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在SARS疫情期间,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3条第三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 百拇医药
新近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利有了更加完善的阐述。第9条规定,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四)参与SARS救护行动的医护人员感染SARS后是否享有区别于其他病人的救治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传染病面前就很难做到人人平等了。医护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成为了此次SARS感染的高危人群,这样的高感染率显然就和普通的民众不平等了。同样由于职业的原因,医护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所处的环境使得他们一旦被感染能够及早发现并得到治疗,同时医护人员自身的专业判断也会对治疗起到辅助效果,因此相对其他患者,医护人员的病死率也相对较低。
由于SARS的治疗是在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医师无法及时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相对于此作为医护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能够更快地了解病人的情况和需求,能够及时地向社会发出求助,例如寻找SARS治愈者的血清配对。这样的行为并不能归结为《执业医师法》第27条规定的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因为最初试用血清治疗的危重病人就是一位医师,而当时血清治疗效果并不明确,同时还存在着再次感染病毒的危险。医护人员是以自己的身体作为试验品来摸索新的疗法。此外,一些医护人员在感染SARS病毒后,针对自己的症状和病情进展,不断地与其他医师交流心得,寻找更有效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法。因此,如果说对感染SARS的医护人员的治疗有什么区别于其他病人之处,就在于他们即使在身染SARS之时,仍然不忘履行着医护人员的职责。, 百拇医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何隽)
在传染病暴发的特殊时期,医护人员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依靠的对象,也成了最终战胜疫情的支柱。现以SARS为例,就医护人员的权利保障以及对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应尽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面对SARS疫情,医护人员是否可以辞职或请假?
《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传染病流行等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对于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在遇有传染病流行的紧急情况下,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护士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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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对SARS疫情,作为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一方的医护人员如果提出辞职或请假,将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中,没有区分传染科和非传染科医护人员,因此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违反规定相应承担的责任普遍地适用于全体医护人员。同时《执业医师法》第24条还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进一步加强了医师的职责。
(二)面对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SARS病人,尤其是高传染性的“毒王”,医护人员是否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业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所操作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是专门同一定危险作斗争的人。《执业医师法》第28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明确了医师、护士有防治传染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医护人员此时并不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相反,对于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害而实施紧急避险,逃避自己的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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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SARS救护行动的医护人员享有那些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七项权利。《护士管理办法》中没有对护士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作具体规定,仅在第4条笼统地规定,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将执业医师享有的不涉及两者职业区别的基本权利类推及护士。在抗击SARS期间,尤其应当重视以下4项权利,即①参与SARS救护行动的医护人员享有获得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标准的,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和防护设备的权利;②在上岗前接受专业的业务培训和自我防护培训的权利;③享受适当的特别津贴和福利待遇等良好待遇的权利;④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政府和院方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实保障医护人员的切身利益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保证他们身在前线却无后顾之忧。但是医护人员不能以其中任何一项权利暂时没有得到满足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在SARS疫情期间,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3条第三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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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利有了更加完善的阐述。第9条规定,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四)参与SARS救护行动的医护人员感染SARS后是否享有区别于其他病人的救治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传染病面前就很难做到人人平等了。医护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成为了此次SARS感染的高危人群,这样的高感染率显然就和普通的民众不平等了。同样由于职业的原因,医护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所处的环境使得他们一旦被感染能够及早发现并得到治疗,同时医护人员自身的专业判断也会对治疗起到辅助效果,因此相对其他患者,医护人员的病死率也相对较低。
由于SARS的治疗是在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医师无法及时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相对于此作为医护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能够更快地了解病人的情况和需求,能够及时地向社会发出求助,例如寻找SARS治愈者的血清配对。这样的行为并不能归结为《执业医师法》第27条规定的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因为最初试用血清治疗的危重病人就是一位医师,而当时血清治疗效果并不明确,同时还存在着再次感染病毒的危险。医护人员是以自己的身体作为试验品来摸索新的疗法。此外,一些医护人员在感染SARS病毒后,针对自己的症状和病情进展,不断地与其他医师交流心得,寻找更有效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法。因此,如果说对感染SARS的医护人员的治疗有什么区别于其他病人之处,就在于他们即使在身染SARS之时,仍然不忘履行着医护人员的职责。, 百拇医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何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