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0325398
呼吸道发热二级以上才能接诊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24日 新华网
     卫生部要求七地不具备条件诊所转诊呼吸道发热病人

    本报讯 为了有效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卫生部昨天对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作出了新规定。对因不及时转诊造成疫情扩散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表示,我们在督察中发现一些不具备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接收呼吸系统发热的病人,往往对症治疗三四天后,病情不见好转,才将病人转至二级以上医院,这样,很有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诊漏诊。因此,我们要求在今年春天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的地区,在今冬明春呼吸系统发热病人,只能由二级和二级以上医院承担预检分诊工作。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发热门诊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重点加强呼吸道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广东、广西、河北、山西、内蒙古、北京、天津七地,凡不具备影像检查、临床检验条件和预检分诊能力的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等医疗机构,要对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病人转诊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诊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预检分诊,做好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发热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的科学、客观的正面宣传,避免群众和病人对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误解,引导呼吸道发热病人及时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预检分诊或直接到发热门诊就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