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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技术的伦理聚焦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8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077期
     人类的自然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即由男女两性交合,精子与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受精卵又植入子宫并在宫内妊娠,最后分娩等步骤组成的复杂过程。生殖技术则是利用现代医学手段代替人类自然生育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应用这种技术手段,生育不再是自发的偶然事件,而是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的必然过程。现阶段的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三种基本形式:人工授精;体外授精,俗称试管婴儿;无性生殖,即克隆。其中,前两种形式又统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或助孕技术。辅助生育技术似乎表明,婴儿是可以制造的,生育过程中各个因素和阶段是可以分离的,生育过程与性爱、婚姻、家庭、人伦等似乎也是可以分离的。因此,辅助生育技术在广泛应用于解决不孕症夫妇生育问题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之争,其伦理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育与婚姻的分离

    自古以来,人类的生育与婚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个面。传统道德将生儿育女看作是婚姻的永恒纽带,这种纽带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所必需。辅助生育技术为患有不育症的夫妇带来了希望,克服了他们在生育上的困难,使他们能够享受到生儿育女的权利,体验到天伦之乐。但是,这一技术改变了生育的自然途径,切断了生育与婚姻的必然联系。由于不需要夫妻间的性行为就可以生育后代,以人工技术操作代替了性交,因而有人提出:人工授精把生儿育女变成了“配种”,与夫妻之间的结合分离,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一个“生物学实验室”。这会使妻子认为,无需丈夫和家庭就可以满足生该子的愿望,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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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是使用夫妻关系以外,第三者的精子,更加引起了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谴责。有人提出:采用供精技术受孕,无论是人工授精,还是体外授精,都是妻子的卵子与第三者的精子结合,这与通奸致孕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至少是妻子对丈夫不忠的表现,并可能会使妻子更倾向于用自然的方式,即性交接受供体的精子,从而使生育失去了爱情的基础。

    在国外,甚至还发生了以妻子在应用辅助生育技术中接受了供精就是与第三者通奸为理由而要求离婚的案例。

    而反对上述看法的意见则认为:婚姻实质上是在爱情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彼此之间的爱情和对后代的养育,而不是性垄断。对于患有不育症而又非常想要孩子的夫妇来说,辅助生育技术是促进爱情的医学行为。供精技术与通奸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妻子并不与供精者发生性关系,只要接受精子,而且事先又得到丈夫的同意。

    传统家庭模式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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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都是建立在男女两性结合和生育这一基础之上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传统的家庭模式中,生儿育女是在夫妻关系中进行的。一旦生儿育女脱离了夫妻关系而独立,在夫妻婚姻关系之外进行,便会使人类几千年来的稳定家庭模式发生变化,出现令人担忧的多元化家庭模式。例如,多父母家庭:由于有婚外第三者的介入,生殖技术的运用给孩子制造了多个父亲和母亲,少则3个,最多可有5个,即遗传上的母亲、孕育的母亲、抚养的母亲、遗传上的父亲及抚养的父亲。同时,可以出现亲属关系不清家庭:如母亲可以为女儿当孕育母亲、姐姐可以为妹妹当代孕母亲。如此,人伦关系变得难以梳理。上述两类情况,主要涉及到孩子的归属问题。这就要看哪一方对孩子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还会出现不婚单亲家庭:单身男士可通过找人代孕做不婚爸爸;单身女子也可通过人工授精做不婚妈妈,即处女生子;在同性双亲家庭中,男同性恋者可以雇用代孕母亲,女同性恋者也可以用供精人工授精,使同性恋者摆脱不能生育的遗憾。对于这一类情况,尽管也有人认为无可非议,即非婚和同性恋者也有做父亲、做母亲的权利,但是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而言,这样做有许多弊端,不仅会使正常的家庭解体,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孩子的正常教育。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孩子,会具有怎样的心理和行为倾向?是说不准的,并且是不容乐观的。所以,辅助生育技术的运用应该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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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关系的破裂

    传统伦理道德的亲子观念非常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生物学联系,即血缘关系,而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却使父母与子女间的生物学联系发生了分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使用夫精进行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产生的子女,就其血缘关系来说,与这对夫妇显然是有着自然的血亲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亲子关系。但是,由于现代生殖技术的方法已把精子或卵子的来源扩大到了夫妇以外的第三者,使得生物学的父母与社会学的父母发生了分离,遗传学的父母与法律的父母发生了分离,从而扰乱了血缘关系和社会人伦关系,使传统的亲子观念与道德受到了冲击。因此,由辅助生育技术带来的亲子关系分离,所引发的案例时有发生。所以,孩子究竟应该属于谁,涉及到了遗传学、生物学、伦理学和法学诸多方面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孩子究竟应该属于谁的问题类似于收养和过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对领养子女或赡养人继承权的处理是根据抚养包括赡养原则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仅仅凭借生物学意义上的联系而未尽抚养义务,在道德和法律上也没有相应的权利。事实也是如此,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法律上都确定:用供精人工授精产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父母对供精人工授精产生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主要是通过长期养育过程建立的,抚养是亲代对子代的义务,赡养又是子代对亲代的义务,因而都有相应的权利。事实上,我国传统道德是承认养育父母对收养和过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当然,在具体操作上的保密工作,也是为了避免这种伦理和法律上的麻烦。因此,多数国家都倾向于不让孩子了解其生物学的父母,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百拇医药(刘学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