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第9号公告
2003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印发公告(第9号),分十四条详细说明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有关事宜,公布了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指定通关口岸名单、口岸药品监管局名单及其通信地址和电话、口岸药品检验所名单及其通信地址和电话、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进口药品目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目录等。
(转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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