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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医师记录的医疗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8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2期
     编辑你好!我是一名医师,是《中国医学论坛报》的忠实读者。现有一个问题请教编辑先生。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施行后,很多医院为避免医疗纠纷而禁止实习医师及进修医师书写住院志、病程记录等各种医疗文书(有本院正式医师签名),以防这些医疗文书在法庭上不予承认。而我认为,实习医师及进修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文书只要经本院正式医师签名认可,应与本院正式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这种做法不但大量增加本院医师的工作负担,也使实习、进修医师失去锻炼机会。

    就此想请法律专家给予说明——实习医师及进修医师书写住院志、病程记录等各种医疗文书(有本院正式医师签名认可)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可而成为有效证据,其法律地位如何。谢谢!

    这位读者:

    您好!您所关注的情况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一个带有普遍性的新问题。一些医院由于没有明确实习医生、进修医生、执业医师三个概念和身份在法律上的区别与关联,导致很多实习医生只能做递剪刀、抄病历的工作,很多进修的执业医师也不能得到真正学习深造和实践锻炼的机会。

    就实习医生而言,由于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能成为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一旦在诊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责任必须由带教的医师承担,因此对实习医生在书写病历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七条规定,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负责审阅、修改并在病历上签名的执业医师将对这份病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这要求带教医师不仅仅是简单的“签名认可”,还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进修医生如果是已注册的执业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认定后,就可以在其认定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包括书写病历。进修医生书写的病历与该医疗机构其他同等的执业医师书写的病历的地位完全相同,无需其他医师签字认可,其本人对病历内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八条,如果他的上级医务人员要修改其书写的病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因此,只要实习医生、进修医生书写的病历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病历。至于病历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则与个案中的其他具体条件有关,如病历是否被涂改、伪造,病历是否被妥善保管等。, http://www.100md.com(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