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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29811
功能性胃肠疾病(FGID)与罗马Ⅱ诊断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22日
     一、功能性胃肠疾病概念:

    临床上,许多患者表现为胃肠道症状,如腹痛、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以及便秘等,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随诊,并未发现有器质性疾病。这些以往被视为所谓的神经官能症,近年来认为是功能性胃肠疾病(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 FGID)。随着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出现两个重要的认识转变。第一,胃肠功能紊乱症状是生物心理社会综合模式,而不是单一疾病为基础的简化模式。第二,FGID是有动力和感觉异常的脑肠轴调节障碍所致。这一重要观点的推出,自然是和先进的科学研究技术,例如PET、功能性核磁共振等的发展密切有关。1980 年代,国际上已经对FGID进行研讨,1988年在国际胃肠学杂志中公开发表即为罗马Ⅰ诊断标准。1995年,由Aldo Torsili发起,研讨有关 FGID罗马Ⅱ诊断标准,经过国际研究和临床鉴定的10工作组的努力和反复讨论,历经4年,于1999年推出了FGID罗马Ⅱ诊断标准。和罗马Ⅰ诊断标准比,罗马Ⅱ诊断标准的理论依据更为充实和可靠。罗马Ⅱ标准不仅包括诊断标准,亦对胃肠功能紊乱的基础生理、病理、神经支配及胃肠激素、免疫系统做了详尽的叙述,同时在治疗方面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因此罗马Ⅱ标准是目前世界各国用于功能性胃肠疾病诊断、治疗的一个共识文件。

    表1 胃肠功能紊乱分类

    A.食管功能紊乱

    B.胃、十二指肠功能紊乱

    C.肠功能紊乱

    D.功能性腹痛

    E.胆道功能紊乱

    F.肛直肠功能紊乱

    G.小儿胃肠功能紊乱

    二、FGID的罗马Ⅱ 诊断标准的原则:

    主要有:(1)、提出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如同精神病学和风湿病学,FGID也采取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这种标准将有助于诊断和治疗,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且临床研究和治疗也需要FGID有诊断标准。(2)、按部位对FGID进行分类:罗马II提出按不同的部位进行分类,分为功能性食管、胃十二指肠、肠、胆道、肛门直肠疾病以及功能性腹痛,此外对儿童的FGID另作分类。由于不同部位的症状有其特点,因而不难分辨。(3)、对诊断FGID的时间予以规定,除功能性腹痛(需达到6个月以上)外,其它FGID的病程需要在诊断前一年中至少有12周的时间有症状,同时强调有症状的时间不一定连续,也就是说可以间断,这也更符合FGID的特点。由于对临床试验要求,可以选择最近3个月的作为时间标准。(4)、注意共病和重叠病现象。前者指功能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的共存现象,应首先处理器质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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