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扑热息痛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扑热息痛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依法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登记。
第三条 本分会是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组成部分,是由经营扑热息痛进出口业务的商会会员自愿联合成立的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对扑热息痛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扑热息痛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商会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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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在政府和会员间、国内外市场间、相关行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向会员宣传国家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第八条 对扑热息痛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扑热息痛进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第九条 研究扩大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的办法、措施,组织研讨进出口贸易战略和规划。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政策提出建议。
第十条 参加国内外促进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的活动和国际交流,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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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流发展扑热息痛生产、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工贸结合的经验;搜集、整理扑热息痛国内外市场、客户、生产、销售等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就国外对我国扑热息痛的倾销指控组织有关企业应诉;对会员反映的外国产品在我国内倾销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行业要求提请政府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履行政府、商会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会员;
(2)拥护本管理办法;
(3)从事扑热息痛进出口业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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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3) 本分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入会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涉及进出口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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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涉及本分会组织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6)对本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管理办法,不服从分会协调,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企业和个人;
(8)自由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管理办法;
(2)执行本分会决议和协议;
(3)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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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6)接受本分会的协调。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还与会员身份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会籍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本分会给予处分:
(1)违反分会管理办法;
(2)不执行本分会决议;
(3)不执行同行业协议;
(4)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分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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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会员须经本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分会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时间、内容由理事会决定。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不参加登记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审议、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3)制定、审议、修改分会重要工作制度;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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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
(6)选举和罢免分会调查小组成员;
(7)审议理事会、会员提案;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经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半数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理事会、会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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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具体协调方案;
(3)协调其他与分会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领导分会的日常工作;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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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6)组织协调方案的具体实施;
(7)吸收企业入会;
(8)接受、审议、答复会员的提案;
(9)接受分会调查小组仲裁决定,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
(10)履行政府、商会委托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任期满后召开会员大会对理事会进行改选。会员大会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理事会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九条 分会理事候选名单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书面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后提出。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会理事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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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分会理事长主持并召集。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经征求理事会成员意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理事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设调查小组。分会调查小组是本分会的监督机构,对分会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分会调查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分会管理办法和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2)调查小组组长由秘书长兼任;
(3)接受分会会员对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会管理办法和决议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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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对违规会员进行质询;
(5)对会员的行为进行投票仲裁,裁定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6)向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7)向分会理事会提交违规仲裁决定;
(8)履行分会会员大会和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分会调查小组实行任期制,任期同理事会,与理事会一并进行换届。调查小组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调查小组成员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调查小组成员可连选连任。调查小组成员不可兼任理事会理事(商会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十五条 分会调查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组长召集会议。
第五章 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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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调查小组组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非理事会成员)一名。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只能在本届理事单位的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八条 分会调查小组组长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商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同上述领导人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对外代表本分会,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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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本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4)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5)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调查小组组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分会调查小组会议;
(2)主持分会调查小组工作;
(3)检查分会调查小组仲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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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落实本分会工作计划;
(2)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
(3)负责本分会日常的秘书和联络工作;
(4)负责本分会日常会务管理工作;
(5)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聘用分会工作人员;
(6)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调查小组、理事长、调查组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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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须由二分之一会员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修改动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管理办法修改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经修改的管理办法须由会员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十五日内报商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会和国家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条 本分会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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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不设独立财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分会自收自支。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为了监督行业自律协议、协调方案或行业决议的执行,经有关会员同意,分会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保证金。具体收取和支出办法由分会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3年9月8日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消息来源:医保商会, 百拇医药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扑热息痛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依法在国家社团管理机关登记。
第三条 本分会是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组成部分,是由经营扑热息痛进出口业务的商会会员自愿联合成立的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对扑热息痛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和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扑热息痛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商会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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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在政府和会员间、国内外市场间、相关行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向会员宣传国家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第八条 对扑热息痛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扑热息痛进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第九条 研究扩大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的办法、措施,组织研讨进出口贸易战略和规划。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政策提出建议。
第十条 参加国内外促进扑热息痛进出口贸易的活动和国际交流,与国内、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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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流发展扑热息痛生产、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工贸结合的经验;搜集、整理扑热息痛国内外市场、客户、生产、销售等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就国外对我国扑热息痛的倾销指控组织有关企业应诉;对会员反映的外国产品在我国内倾销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行业要求提请政府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履行政府、商会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会员;
(2)拥护本管理办法;
(3)从事扑热息痛进出口业务,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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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3) 本分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入会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涉及进出口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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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涉及本分会组织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6)对本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7)揭发检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管理办法,不服从分会协调,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企业和个人;
(8)自由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管理办法;
(2)执行本分会决议和协议;
(3)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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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6)接受本分会的协调。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还与会员身份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会籍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本分会给予处分:
(1)违反分会管理办法;
(2)不执行本分会决议;
(3)不执行同行业协议;
(4)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分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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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会员须经本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分会实行会员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时间、内容由理事会决定。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不参加登记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审议、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3)制定、审议、修改分会重要工作制度;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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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成员;
(6)选举和罢免分会调查小组成员;
(7)审议理事会、会员提案;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经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半数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临时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理事会、会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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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具体协调方案;
(3)协调其他与分会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领导分会的日常工作;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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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6)组织协调方案的具体实施;
(7)吸收企业入会;
(8)接受、审议、答复会员的提案;
(9)接受分会调查小组仲裁决定,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
(10)履行政府、商会委托和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任期满后召开会员大会对理事会进行改选。会员大会延期或提前召开的,理事会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九条 分会理事候选名单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书面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后提出。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分会理事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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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分会理事长主持并召集。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经征求理事会成员意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理事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设调查小组。分会调查小组是本分会的监督机构,对分会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分会调查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分会管理办法和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2)调查小组组长由秘书长兼任;
(3)接受分会会员对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会管理办法和决议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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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对违规会员进行质询;
(5)对会员的行为进行投票仲裁,裁定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6)向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7)向分会理事会提交违规仲裁决定;
(8)履行分会会员大会和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分会调查小组实行任期制,任期同理事会,与理事会一并进行换届。调查小组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调查小组成员只能在分会会员中产生。调查小组成员可连选连任。调查小组成员不可兼任理事会理事(商会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十五条 分会调查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组长召集会议。
第五章 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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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三名,调查小组组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非理事会成员)一名。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只能在本届理事单位的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八条 分会调查小组组长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商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同上述领导人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对外代表本分会,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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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本分会和理事会工作;
(4)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5)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调查小组组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分会调查小组会议;
(2)主持分会调查小组工作;
(3)检查分会调查小组仲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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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组织落实本分会工作计划;
(2)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
(3)负责本分会日常的秘书和联络工作;
(4)负责本分会日常会务管理工作;
(5)根据本分会工作需要,聘用分会工作人员;
(6)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调查小组、理事长、调查组长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责。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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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须由二分之一会员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修改动议,方可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管理办法修改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经修改的管理办法须由会员大会通过。并在通过十五日内报商会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会和国家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条 本分会经国家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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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不设独立财务,所需工作经费由分会自收自支。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为了监督行业自律协议、协调方案或行业决议的执行,经有关会员同意,分会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保证金。具体收取和支出办法由分会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3年9月8日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消息来源:医保商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