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0487629
时尚空间的同居族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6日
     同居 指男女共同生活并发生性关系的社会行为。"婚前同居",顾名思义是指单身男女在结婚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未经法律约束,共同生活并发生性关系的社会行为。这里需要强调几点,婚前同居不同于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是恋人的身份而不是夫妻身份,经济上互相独立、不生育子女,他们最终可能还会走向婚姻,但是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在同居的过程中,合适 心态的调整和合理身份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无论男女双方,都应该面对同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近日,在我的心理门诊就遇到一位朋友,向我倾诉了他的同居史,提醒将要同居和已经同居的朋友们共勉。

    三年前,大学毕业的丛海来到北京,在一家软件公司做开发工程师。北京的工作节奏较快,时间总是显得比较紧张,便一直没有时间去谈情说爱,因此来北京5年,还独自一人。后来在一家网站的聊天室,认识了一个叫"温柔MM"的女孩,他们谈得很投机,后来就互相告诉了对方自己的QQ号和电子邮箱。从此后他们就天天在网上"见面",不停地发电子邮件。不久他们相爱了,并很快进入了热恋。
, http://www.100md.com
    女孩叫海伦,在北京某机关工作,工作安定,收入稳定,只是党政机关里的工作缺乏生气。他们在爱得死去活来的半年后,她辞掉了工作,只身来到了他的身边。他们俩开始了同居生活。她刚来的时候,他们如胶似漆,尽情的享受着相爱的快乐,海伦真不愧为"温柔MM",体贴周到,为了丛海她甚至可以放弃和付出一切。他们同居了八个月的时候,海伦意外地怀孕了。当时丛海非常紧张,因为他认为没有做好要当父亲的准备,海伦当时的工作也正在试用期。丛海向我进一步说到。这里我要补充一点的是,海伦到北京后,很不适应北京快节奏的生活,或许是她在机关里呆惯了的缘故,思维方式与北京有些不一致,工作并不是那么好找,有时找好了又因某些原因而辞掉了,这一次好不容易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却又怀孕了。我建议她去做人流,海伦也同意了,术后有我细心的照科,她很快就复原了。从这以后,我们便小心翼翼,但海伦还是害怕怀孕,犹豫了一段时间,在我的劝说下,海伦还是去医院安了环。去除了怀孕这块心病,我们又过上了甜蜜的同居生活,海伦的工作也有了很好的起色。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没过多久,在一次意外中我受了伤,大腿骨折,虽然是工伤,费用不成问题,但长达几个月的养病期间,得专人照料,海伦想都没想就辞去了工作,日夜守护着我,细心地照顾我,三个月后我恢复了健康,她却瘦了十多斤。这期间她有时常常独自一人默默地坐在那儿发呆,我问她是不是有什么事,她说:"没有。"我便没太在意,伤好后,我又忙碌着我的工作,她又开始找她的工作。我心里一直恨歉疚,因为我,她把刚找到的好工作又给丢了,我便动员了不少我的朋友想给她找一个工作。没想到的是工作还没接着,她却又一次地怀孕了。这次是带环受孕,看着医生的诊断,海伦当时就傻在那儿了。这次她不同意人流,想把孩子留下来,我不同意,一来因为是带环受孕,环还在腹中,孩子发育肯定会受影响;二来我还没有做父亲的准备,或许这么多年在外流浪的原因,我已习惯了这样自由自在的生活。
, 百拇医药
    海伦并没有过多地反对,但从此以后,她恨少笑了,虽然她在我回家的时候也是很高兴的样子,但我总觉得她的高兴像是做出来的。她心情很不好,很紧张,有时还有些比较奇怪的举动,好像是小心翼翼地在对待我,比如有时她做好了菜端上了桌子,我刚吃了两筷子,感觉好好的,她却忽然说菜味道不好,马上倒了另外去给我炒一盘来。有时晚上又会神经质地来一句:"阿涛,你不会离开我吧7"弄得我不知如何是好。我知道她是太爱我,又担心失去我。

    有一次她对我说:"阿涛,我们结婚吧7"我说:"我们这样不是很好么?"说真的我还没有想过结婚这事儿,或许是我这人缺乏责任感,或者是我害怕婚姻,因为从小到大都看见父母不停地吵架,家里经常硝烟四起,我和妹妹吓得躲在屋角不敢动。父母在外看起来都是通情达理的入,不知为什么他们在家里却总是吵架。如果结了婚就是没完没了的吵架的话,真的是让我不寒而栗。但我的回答好像让文惠很失望。以后她也没有再说什么,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过去了。

    多年在外漂泊,我习惯了自由自在的生活。俗话说"出门靠朋友",我结交的朋友不少,有时被朋友们拉去玩,特别是星期天玩得高兴了,就会在朋友处胡乱混一夜。本来同居以来,这样的事也不是没有,文惠也并没有觉得不好,只是有时脸色有点不好看而已。可是后来我要是偶尔没有回去,她就受不了,在家里歇斯底里地到处转,或将小家什扔得到处都是,我一边道歉,一边就在心里想:她这是怎么了?但这些并没有引起我的重视。终于在前不久的一天,我没在家,她砸了电视、电脑,撕坏了床单……她的精神彻底崩溃了。
, 百拇医药
    心理专家点评: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医学心理学硕士 源智

    看了几遍后,我陷入了深思。我想的是另一种伤害--爱!就是说,过分地对一个人不好是伤害,过分地好也是伤害。打个比方说,如果一个人对我的实际态度比我预期的要好,我会非常喜悦。但同时也打破了我对这人的原来的期望值,将我的期望抬高到了新高度--对方对我好的结果,实际上是伤害了我!别人对我的态度是由别人决定的,我保证不了别人总对我好,这为下一次受到真正的伤害留下了隐患。我们如果感觉受到了伤害,那并不是别人伤害了我们,而是自己的愿望伤害了自己。这是其一。其二:从文章中可以看出,男女双方是相爱的,付出是无私的,在女孩提高了期望后,她发现她所依靠的男孩并不可靠(男孩不很想结婚),这是女孩心理受到伤害导致精神崩溃的根源。其三:至于女孩的性格是否健康,女孩目前的表现属于哪种类型的精神障碍等等,从文章中不能断定,建议尽早去看心理医生。

    社会许专家评说
, 百拇医药
    北京大学社会学硕士 林凯

    根据对北京市部分人群的抽样调查发现:可以把调查的结果分为:反对同居、不大认同、模糊选择(说不清)、认同的人等几个类型。

    对同居持反对态度的人,共同理由是同居是不道德的(100.0%),非法的(100.0%),他们中一些人把同居看成是彼此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严肃事情的亵渎。还有人担心同居会影响到个人的工作和学习,是不可取的。比如一位湖南籍女士写道"婚前同居不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从道德来说,人与人之间要有一种互相负责的理念,不能随随便便同居。"

    对同居持不大认同的人中,女士觉得在婚前同居的过程中,男性的不负责任容易造成女性生理和心理伤害,女性缺乏安全感;还有的认为没有必要,到了一定年龄结婚就是。一位浙江女士说,"首先,我认为这是男女双方不负责任的表现,婚前同居一旦生育,双方分手,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正常生活;其次,这与中国传统的观念相违背;再次,对女性来说,我觉得缺乏安全感,并不是我所认同的生活方式,但是个人的选择不同,对婚前同居我也不会存在很大排斥。"男士则更多地担心一旦分手,会给以后的结婚带来很多麻烦。一位上海男士说,"在结婚前同居,一旦分手,有可能对两人今后的生活造成障碍和阴影。"
, 百拇医药
    模糊选择(说不清)的人,都不认为同居对女性有伤害,更没有人认为同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不过,还是有女生担心有社会舆论压力,还有少数女士担心同居会导致意外怀孕,并且认为是非法的。一位安徽籍的女士这样说,"婚前同居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属于个人隐私的部分,是否应该同居以及是好是坏,我认为应该由两个人的感情与经济基础决定,如果双方就是彼此认定的人选,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也未尝不可,最起码我个人对婚前同居没有太大的非议,更不会对婚前同居报以蔑视,但就我本人而言,要视情况而定。"一位重庆籍的男士这样说,"就我个人看,如果有足够的经济基础,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所发生的一切,那么这个事情就没有可以与不可以的区别,仅仅在于愿不愿意,但前提是不能违法,而且对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能有太大障碍。婚前同居完全没有必要上升到道德上去,否则就是封建思想太顽固,我确信——存在即合理。"可以看出他们基本倾向于认同,可以把他们归入较认同一类。那么就有57.2%的人对此持认同态度。

    选择认同的人,一致认为,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人说道,"同居有利于双方增进了解,有利于婚姻幸福,减少离婚率。"他们还希望周围的人不要轻视婚前同居的人,抛弃传统的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规范。有男生这样说道:"性是人的权利,人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身体。"他们反对把婚前同居视为反道德的和非法的观点。
, 百拇医药
    调查的数据显示,大部分人(81%)否认婚前同居对女性造成更大的伤害,这是什么原因呢?这说明了先进的避孕知识和工具的传播与使用已使女性在同居过程中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不会对女性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说明社会对婚前同居行为更加宽容,传统的贞洁价值观念正趋淡漠,不会对女性造成心理和人格伤害;另外,有观点认为如果有伤害也是对双方都有伤害,而且这种伤害不是社会造成的,而是个人造成的。

    法律专家评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杨东远、宋栋、董杰、刘洪臣、韩建洲:

    我国法律没有把婚前同居定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之内。只是在婚姻法上,只要你不领结婚证,我就是不承认你是夫妻,你就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是合法婚姻。这是指双方都是未婚

    但是,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就是是重婚。达到法律规定条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就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对这种行为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百拇医药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在法律上属于绝对禁止事项。。“同居”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过“量”引起“质变”的行为就是犯罪,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小帖示:

    婚前同居有如下特点:

    第一, 它不否认按法定程序结婚,它只是婚前恋爱阶段的同居;

    第二, 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的共同生活,双方是恋爱关系,经济上互相独立,且彼此不负有夫妻关系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更不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双方没有要求对方忠诚的权利,双方关系不稳定,随时有分手的可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