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血同意书与患者知情权
一名患者几年前在手术中接受了输血,尔后发现自己感染了丙肝病毒,便把医院和血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法庭上,医院出示了一张由该患者签名的《医疗用血同意书》,上面有一项内容为:现在医疗水平有限,输血过程中可能感染上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疾病,医院概不负责。医院便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认为输血感染的损害应由患者自己承担。人们不禁要问:只要签了医疗用血同意书,发生输血意外,医院就不要负责吗?“医院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医疗用血同意书同手术同意书一样是重要的医疗文书。
一、医疗用血同意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医疗用血同意书上有输血适应证、所输血液的血型、输血量等内容,并需要医师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名,这看上去是一个合同。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看上去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当发生了意外,医院能否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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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输血感染疾病,显然是对患者造成了人身的伤害。另外,《合同法》中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而用血同意书中的内容都是由医方事先统一印制的,患者只需在上签名,应属格式条款,故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是不起法律效果的。
输血所发生的意外有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也有责任原因,所引发的纠纷要由相关法律界定,并不是一纸同意书能讲明的。从这一点上来讲,签同意书只能是履行一个手续,用血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输血行为的目的是让患者享受健康这与患者要解除病痛救治生命的目的是一致的。把用血同意书视为合同的观点认为,医患双方在签署了用血同意书后,医务人员所进行的输血行为便是履行这个合同的行为。但在有些时候,如医师对送来的刚刚遇车祸的患者进行输血、进行抢救,此时患者昏迷不醒,不可能自己签字,另外患者身份不明,来不及通知家属。医师能否以无人签字,合同未成立而不进行抢救?在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医务人员的行为并不是在履行合同,而履行一种法定的义务,医师的医疗行为是依法、依职权进行的。如果因无人签字而错过了医疗时机从而造成了患者死亡,或对其身体的伤害,重者构成了医疗事故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轻者也要受到行政或纪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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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血风险及医疗责任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输血这一医疗行为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首先输血后可能会出现如过敏反应、急性溶血性反应、急性肺损伤等不良反应,还有由于目前存在着科学技术无法解决、无法避免的“窗口期”和“漏检率”的问题,故在检验合格的血液中有时会带有病毒,患者在输入了这样的血液后可能会感染丙肝、乙肝、艾滋病等疾病,虽然这种概率很小。
当然,出现输血意外,也有可能是医务人员的责任问题,如医院所用血液来源非法,医院在操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法定的义务。
当输血出现了不良反应后,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这要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在医疗中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而对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是由于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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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输血存在着风险,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将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
三、向患者告知的内容
在现实中,有时出现当事人拒绝在用血同意书上签字,怎么办?患者之所以会拒绝签字,一方面是由于看不懂同意书上所写的医学术语,另一方面是看见同意书上列举了许多的不良后果而恐惧,也不清楚不良后果发生的概率会有多大。
笔者认为,医务人员的告知不应是简单的让患者或家属在用血同意书上签字,而应是一种充分的告知,告知的内容应是患者赖以做出医疗决策的所有内容,具体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标准衡量:
全面告知 要将输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发症和风险如数告知患者不太可能,时间也不允许。但对于常见的并发症要告诉,对于不常见的但后果严重的(如麻醉意外)同样也要告知。另外,对于不输血将导致的不良后果也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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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告知 医院向患者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患者知情,如果是专业术语患者无法理解,就没有达到告知的目的。
精确告知 医院的告知应当是严谨、完备、不能有歧义,不仅要将不良后果告知,同时也要将原因告知。
真实告知 医院向患者传达的信息即不能夸大,也不能隐瞒不良后果。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充分向患者告知,患者完全享受了知情权,患者拒绝签字的情况可能减少。
然而在紧急情况下也存在着患者的知情权的让位。在无法征求患者的意见、也无法取得与其家属的联系时,经治医师在得到上级医师的许可下进行抢救、输血,而无须患者或家属在输血同意书上签字。这并不是限制了患者的知情权,而只是暂缓告知,但过后要及时向患者说明当时的紧急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
四、用血同意书需要改进
, http://www.100md.com 用血同意书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患者行使知情权的法定形式,建议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其法律性质、内容、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之真正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此外,应对目前医院所采用的医疗用血同意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进行改进。
首先,不能冠以“同意书”、“志愿书”的名称,应突出医院告知风险、患者知情的内容,故采用如“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较为合适。另外对于其中的内容应尽量达到本文中所述告知的四个标准。
其次,不能再有“医院概不负责”之类的内容。医院是否要对输血的不良反应承担责任并不是由医院自己说了算,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界定。
再次,无须医师在此签名。这是医院向患者告知风险的文书,患者在上面签名是行使知情权的一种形式,医师在此签名显然是多余。经治医师如决定采用输血的医治行为则需要履行申报手续,要由上级医师签字核准,这里所使用的是另一种医疗文书。, http://www.100md.com(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黄靓 一名患者几年前在手术中接受了输血,尔后发现自己感染了丙肝病)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医疗用血同意书同手术同意书一样是重要的医疗文书。
一、医疗用血同意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医疗用血同意书上有输血适应证、所输血液的血型、输血量等内容,并需要医师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名,这看上去是一个合同。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看上去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当发生了意外,医院能否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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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输血感染疾病,显然是对患者造成了人身的伤害。另外,《合同法》中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而用血同意书中的内容都是由医方事先统一印制的,患者只需在上签名,应属格式条款,故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是不起法律效果的。
输血所发生的意外有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也有责任原因,所引发的纠纷要由相关法律界定,并不是一纸同意书能讲明的。从这一点上来讲,签同意书只能是履行一个手续,用血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输血行为的目的是让患者享受健康这与患者要解除病痛救治生命的目的是一致的。把用血同意书视为合同的观点认为,医患双方在签署了用血同意书后,医务人员所进行的输血行为便是履行这个合同的行为。但在有些时候,如医师对送来的刚刚遇车祸的患者进行输血、进行抢救,此时患者昏迷不醒,不可能自己签字,另外患者身份不明,来不及通知家属。医师能否以无人签字,合同未成立而不进行抢救?在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医务人员的行为并不是在履行合同,而履行一种法定的义务,医师的医疗行为是依法、依职权进行的。如果因无人签字而错过了医疗时机从而造成了患者死亡,或对其身体的伤害,重者构成了医疗事故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轻者也要受到行政或纪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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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输血风险及医疗责任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输血这一医疗行为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首先输血后可能会出现如过敏反应、急性溶血性反应、急性肺损伤等不良反应,还有由于目前存在着科学技术无法解决、无法避免的“窗口期”和“漏检率”的问题,故在检验合格的血液中有时会带有病毒,患者在输入了这样的血液后可能会感染丙肝、乙肝、艾滋病等疾病,虽然这种概率很小。
当然,出现输血意外,也有可能是医务人员的责任问题,如医院所用血液来源非法,医院在操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法定的义务。
当输血出现了不良反应后,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这要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在医疗中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而对于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是由于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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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输血存在着风险,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将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
三、向患者告知的内容
在现实中,有时出现当事人拒绝在用血同意书上签字,怎么办?患者之所以会拒绝签字,一方面是由于看不懂同意书上所写的医学术语,另一方面是看见同意书上列举了许多的不良后果而恐惧,也不清楚不良后果发生的概率会有多大。
笔者认为,医务人员的告知不应是简单的让患者或家属在用血同意书上签字,而应是一种充分的告知,告知的内容应是患者赖以做出医疗决策的所有内容,具体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标准衡量:
全面告知 要将输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发症和风险如数告知患者不太可能,时间也不允许。但对于常见的并发症要告诉,对于不常见的但后果严重的(如麻醉意外)同样也要告知。另外,对于不输血将导致的不良后果也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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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告知 医院向患者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让患者知情,如果是专业术语患者无法理解,就没有达到告知的目的。
精确告知 医院的告知应当是严谨、完备、不能有歧义,不仅要将不良后果告知,同时也要将原因告知。
真实告知 医院向患者传达的信息即不能夸大,也不能隐瞒不良后果。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充分向患者告知,患者完全享受了知情权,患者拒绝签字的情况可能减少。
然而在紧急情况下也存在着患者的知情权的让位。在无法征求患者的意见、也无法取得与其家属的联系时,经治医师在得到上级医师的许可下进行抢救、输血,而无须患者或家属在输血同意书上签字。这并不是限制了患者的知情权,而只是暂缓告知,但过后要及时向患者说明当时的紧急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
四、用血同意书需要改进
, http://www.100md.com 用血同意书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患者行使知情权的法定形式,建议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其法律性质、内容、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之真正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此外,应对目前医院所采用的医疗用血同意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进行改进。
首先,不能冠以“同意书”、“志愿书”的名称,应突出医院告知风险、患者知情的内容,故采用如“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较为合适。另外对于其中的内容应尽量达到本文中所述告知的四个标准。
其次,不能再有“医院概不负责”之类的内容。医院是否要对输血的不良反应承担责任并不是由医院自己说了算,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来界定。
再次,无须医师在此签名。这是医院向患者告知风险的文书,患者在上面签名是行使知情权的一种形式,医师在此签名显然是多余。经治医师如决定采用输血的医治行为则需要履行申报手续,要由上级医师签字核准,这里所使用的是另一种医疗文书。, http://www.100md.com(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黄靓 一名患者几年前在手术中接受了输血,尔后发现自己感染了丙肝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