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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爆炸”谁之过 手机变手雷应该炸醒谁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18日 人民网-市场报
     “手机变手雷”,是贺岁影片《手机》里虚构的一句台词,说的是手机在夫妻关系中的破坏作用。但是,近日报纸上却连连披露了多宗“手机变手雷”的恐怖事件:深圳赵先生9日凌晨1点钟在家正看DVD,不料放在抽屉里并未充电的手机电池突然爆炸;而9日的《深圳法制报》,则报道了1月5日一部手机突然在深圳平湖魏先生裤兜爆炸、严重烧伤他右腿的新闻。除了倒霉的当事人,还有谁该被这突变“手雷”的手机炸醒?

    手机已成日常生活的基本装备,据报道,到去年11月末,中国手机用户已突破2.6亿,到2008年将达5亿。信息产业部预计今年我国手机产量将达1.6亿部。“手机变手雷”即便概率再低,哪怕只有万分之一,对于中国的庞大用户来说,也会有数以万计受害者。笔者上网搜索“手机爆炸”四个字,竟得到33.8万条相关信息。

    手机变手雷,据行内专业人士称,都是电池在作怪。有的是用户贪便宜买来假冒伪劣电池,有的则是“事故几率很小”的正宗电池所致,“如果手机电池里面有虚焊点,充电时电池电量充满时就不能自动断电,会一直充下去,这样就容易引起爆炸”。

    实际上,除了手机,手提电脑、各类遥控器等越来越多的电器都存在电池爆炸可能性。然而,屡屡见诸报端的手机、手提电脑电池爆炸的新闻并没有炸醒这些电池的生产商、销售商,几乎所有手机电池本身和使用说明上都见不到有关电池可能会爆炸的警示,更看不到如何检测、预防“手机变手雷”的提示。经销商、生产商往往都只是在事发后被动赔偿手机用户的损失,尽量避免这一信息的传播,并用“事故几率很小”的空话来安慰消费者,让他们把希望寄托在靠不住的幸运之神身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具有对商品、服务的知情权,包括对商品、服务缺陷的知情权。《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了产品或者其包装必须具备下列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众所周知的“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印上香烟盒正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遵守。

    既然手机和电池可能会发生爆炸,且有伤害消费者人身的个案,商家也已掌握爆炸的技术性原因,除了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外,生产商、服务商、销售商都有义务将这种或然危险性公开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警示,并告诉消费者如何避免伤及人身(例如充电时离开等等)。将可能发生的爆炸对消费者人身的伤害几率压缩到最低程度。

    手机爆炸现象缺乏警示的问题,还应当引起质量监督机关、消费者维权组织和社会的高度重视,通过国家权力强制生产商、销售商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强制其履行公开警示义务。(江南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