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编号:10350031
举证“倒置”范围与患方的举证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26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8期
     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是否意味着案件所有待证事项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而患方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呢?答案无疑应当是否定的。鉴于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关,而且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相关联,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

    举证责任倒置法定化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必须法定化,如医疗侵权案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二是每种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案件中的“倒置”事项必须法定化,不得任意设定或扩大化。在我国,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部分要件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大小等事项,其举证责任仍由患方承担。但是,有时实践中判断举证责任的归属则可能比较困难。
, http://www.100md.com
    1999年5月5日凌晨,王先生骑摩托车与机动车相撞后受伤,被送到大连市某医院抢救。X线检查显示其左股骨干骨折分离。医院予清创缝合术。鉴于伤情严重,王被连夜转送沈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X线检查显示,王先生左股骨远段开放性骨折、骨缺损。其后一年多时间,王先生虽经多次住院治疗,但仍留下了残疾,无法正常行走。王先生认为伤残结果是因为大连市某医院丢失了断骨所致,故于2003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王称自己的身体没有被机动车撞碎,且外有衣裤包裹,骨头不可能丢在肇事现场,肯定是被告大连市某医院不慎丢失了,伤残后果是被告造成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

    被告大连市某医院辩称,在原告就诊时,值班医师已经发现其骨头缺失,当时就让原告家属到事故现场寻找,而原告家属走后再也没有回来。X线片报告已经明确注明骨折骨分离,即骨缺损。现原告自己也说不明白那块骨头在何时、何地丢失的,怎么能将这笔账算在医院头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法医就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其意见为:骨缺损原因不明,已有的资料难以对“骨缺损”与被告“有无关联(责任)”予以认定,故建议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酌处。
, http://www.100md.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被告医院在施行医疗救护活动中将至关重要的证据丢失,且在惟一的证据——X线片报告单中没有注明原告的骨缺损,只是注明右股骨干骨折分离、右尺桡骨骨折。根据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庭审活动中,未能提供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的有效证据,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七级伤残后果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8566元。

    在上述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医院是否丢失了患者骨折断端的骨片。法院根据原告患者提出的“骨头不可能丢在肇事现场”说法,认定被告“将至关重要的证据丢失”。此种认定表面上看似合理,但是,法院实际上混淆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原、被告双方各自应承担举证责任。正如前述,即使是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原告也应承担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首先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因此,在本案中,判断医院是否将“骨头”这一重要证据丢失的前提条件,是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在被告处就诊时该“骨头”确实存在。对于该待证事项,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即其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只有在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被告处就诊时该“骨头”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被告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将“骨头”丢失。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仅仅称“自己的身体没有被机动车撞碎,且外有衣裤包裹,骨头不可能丢在肇事现场”,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就诊时“骨头”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http://www.100md.com(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 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是否意味着案件所有待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