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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多数违法药品广告惯用的三大“伎俩”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2日 北方网
     未经审批擅自发布、随意夸大疗效和大打“擦边球”是多数违法药品广告惯用的三大“伎俩”。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处长刘本功介绍,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药监部门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占总数的90%。虽然依照《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可以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此药品的广告申请。但很多违法企业对此并不十分在意,因为“有钱能使媒体推磨”,他们相信只要能拿出足够高的广告费,没有批准文号,广告照样能做。而事实上,一些媒体单纯注重经济利益的行为已经给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制药企业以可乘之机,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盛行”证明了这一点。

    药品广告即使获得了审批,但不按审批内容发布广告,擅自篡改范围、扩大疗效的做法也相当突出。据山东省广告监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很多药品广告在被监管部门审批时往往“素面朝天”,但一出现在媒体上就被"浓妆艳抹"了。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等7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但有的制药企业和媒体将通过审批的药品广告“改头换面”,“适当”延伸范围后,新鲜“出炉”的广告中就“大大方方”地出现了国家明令禁止做广告的药品了。至于法律规定的“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相关单位更是置若罔闻,“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早就成了药品广告的“口头禅”。这些都给消费者以极大的误导。

    在药品广告中大打“擦边球”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山东省广告监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有的药品是不能做广告的,但相关单位却变着法儿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如医院不能将自制的针剂对外发布广告,但有的医院打着“会诊”或“义诊”的幌子,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在“会诊”或“义诊”之余大肆推销自制药品,搞变相宣传。又如,按照法律规定,治疗肿瘤的药品不能做广告,但有的医药厂家专门“赞助”大型肿瘤讲座,在讲座过程中宣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广告信息,并以“知名”专家的良好形象诱导患者购买药品。据了解,药品广告中出现的“专家”很多是制药企业专门花钱雇佣的,只有少数是有正、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已退休的医务工作者,而大多数是退休的普通医生,个别的甚至连行医资格都没有。广告中所称的来自北京、上海等地的“特聘”专家,多数也是在当地混不下去的“庸医”到外地“滥竽充数”,甚至连他们经常拿出来炫耀的锦旗也是自己花钱买来充门面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