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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35244
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配送吗 ?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3日 康易
     编辑部:

    我所在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目前正在准备实施GSP认证。在筹建配送中心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资金短缺、人员匮乏、配送效率低等多方面的困难。为此,我们打算采取委托配送的形式,具体做法是:指定一家已通过GSP认证的大型药品

    批发企业(与我公司不存在“母子”关系),与之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我公司的各连锁门店全部由上述渠道进货,并由供货单位直接配送上门;连锁门店按GSP要求简化验收程序;购进发票由连锁总部入账,财务部统一管理;连锁总部质量管理科负责各连锁门店药品质量的日常监督和抽查。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希望得到有关专家的指点。

    山东胶州读者 于丽萍

    于丽萍读者:

    您好!

    根据您在信中谈到的情况,您所在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目前只有连锁总部,尚无配送中心或虽有配送中心但与其配送业务不相适应,但是企业自身又无力实施GSP改造。因此,您的企业想采取由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的方式。

    据我所知,这种做法在全国尚无先例。

    关于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业务委托问题,2002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属于某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母公司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母公司办理。药品配送中心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双方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但是,您所反映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的情形不符,不能套用上述规定。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4月下发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

    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今年印发的《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中强调,各地区的GSP认证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认证标准,执行中若有把握不准之处或遇有新情况,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不得自行解释或随意掌握。

    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我认为,您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咨询,并按有关批示意见行事。

    中国医药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