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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否这样进行过错推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10期
     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对于医疗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应当首先就其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则根据“无过错无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错误地理解了过错推定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案例 2000年1月4日,原告刘某因停经42天在被告某卫生院门诊行取环加人工流产手术。1月10日,原告因阴道出血较多,在被告处再行清宫术。1月16日晚,原告突感下腹部持续性钝痛,到当地另一家卫生院治疗。1月17日,原告前往上级医院就诊,B超检查报告:①子宫后方及两侧出血性包块;②宫腔内絮状回声:残留物并凝血块可能大;③右侧宫角肌层内条状强回声。1月18日,原告刘某再次来到被告处就诊。该院根据B超检查报告,拟诊腹腔出血,当即将原告收住院。入院诊断为:腹腔内出血,子宫穿孔?宫外孕?中度贫血?当日下午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底前壁有一豌豆大浆膜下肌瘤,双侧输卵管增粗,呈紫蓝色。术中行双侧输卵管切除,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术后病理报告:双侧输卵管急性出血性炎。1 月24日B超复查诊断:子宫前壁小肌瘤。当日,被告卫生院院长向原告出具《说明》,内容为原告曾在该院做人流手术,目前出现腹腔内出血,需手术治疗,一切医药费由该院承担。2000年2月1日,经当地政府协调,被告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原告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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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原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损失100.1万元。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先后委托县、市、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上述鉴定机构均认定被告卫生院诊断明确,处理符合治疗原则,手术切除双侧输卵管及左侧部分卵巢有适应证,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审法院认为三次鉴定均未对委托事项作出答复,故委托该院司法鉴定处对原告双侧输卵管炎病因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该病病因多系综合因素引起,原告发病前短期内做过两次宫腔手术,故不能排除手术与该病的关联。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卫生院手术切除病灶虽符合医疗原则,但对炎症的形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两次清宫手术无过错及清宫手术与炎症形成之间无因果关系。考虑被告第二次手术未作记录,手术行为较为草率,结合司法鉴定结论,推定被告卫生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炎症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当医疗行为对原告人身构成损害,属侵权行为,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所受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9931元。被告卫生院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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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上诉人应对医疗行为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出血性炎症导致双侧输卵管切除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因果关系,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均未对原审法院委托事项作出鉴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上诉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两次清宫手术与急性双侧输卵管出血性炎没有因果关系,或急性双侧输卵管出血性炎系原告自身疾患所致。二审中上诉人非但未对上述问题进行举证,而且对病因系被上诉人刘某本身体质和免疫功能低下造成的主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关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虽然三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认为上诉人切除病灶器官符合医疗原则,但上诉人要想免责,还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损害后果属于医疗意外,属于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或损害后果系患者和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二审中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因早孕接受两次宫腔手术后出现的急性双铡输卵管出血性炎系医疗意外或难以预料的并发症,也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系原告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致,因此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全部侵权责任。况且,上诉人在第二次施行清宫手术中未作病历记录,切除病灶器官未经原告家属签字,有违操作规程,行为存在瑕疵,虽然两项瑕疵并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卫生院院长在原告器官切除当天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说明》,亦可印证上诉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否则上诉人完全不必向原告承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恰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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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为:第一,被告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第二,被告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器官切除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对此,笔者认为,该案经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均认定被告卫生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法医鉴定虽认为诊疗行为与双侧输卵管炎的关系不能排除,但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医疗过错。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卫生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过错推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当被告不能举证无过错时,法官才可适用过错推定。在被告已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推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应当建立在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前提下,且此种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无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损害后果属于医疗意外,属于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或损害后果系患者和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因为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疾病发生的原因有时是很难证明的。对此,即使法医鉴定亦不得不承认原告双侧输卵管炎“病因多系综合因素引起”。

    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是完全无条件的,对于证明事项,必须考虑到被告具有证明的可能性,否则法律将该责任施加于被告是不公平的。同时,鉴于举证责任倒置直接与被告的实体权利义务相关联,因此,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事项必须是法定的,不得任意扩大倒置事项的范围。, 百拇医药(北京市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 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