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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40789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6日 中国医药网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

    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执收资格的函》(国食药监办〔2003〕112号)收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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