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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38953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29日
     新华社信息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张晓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