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份不该以违约起诉
近年来,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因医疗操作失误造成患者伤残或死亡要求赔偿,因输血而感染上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要求赔偿。患者或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这当然属于民事纠纷,但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存在着不同说法。
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中当事人(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认为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则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合同上的责任,也可以主张债权上的责任,即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失偏颇,具体理由如下: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过错(包括过失)。而构成违约的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即合同法上的违约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如果承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允许患者选择其一诉讼,当患者选择了违约之诉,在审理中,法院不必就损害问题进行鉴定,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是违约,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医疗合同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解除病痛、挽救生命、提高健康质量。手术后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属于履约不能;因输血而感染上其它疾病是加害给付,都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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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医学上还有很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各种疑难病症不断出现,治愈疾病只是相对的。此外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个体的差异会发生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即并发症等。总之,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医患双方期望不一致的结果,故发生“违约”是常有的事。允许患者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2.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有是违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那些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包括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违约提供的补救范围有严格限制;侵权的补救范围则更广,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了患者因输血感染其它疾病或在手术中出现了意外等情况,这显然是一种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并不是只给患者造成了经济上损失,更多的是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这显然提起的应是侵权之诉。
3.违约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侵权违反的是法定的义务。违约侵害合同的债权是相对权,而侵权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由于医务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医疗损害,从表面上看是医方违反了“治愈疾病,提高生活质量”的承诺,但实质上是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的损害,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是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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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把医疗行为视为合同的观点认为,病人向医院挂号,经医院受理挂号,从而医疗合同成立,医疗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试问,医务人员对送来的刚遇车祸的患者进行输血、抢救,而未办理挂号手续,此时医疗合同是否成立?医务人员进行的医治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另外,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合同,那么医院和患者应是平等的主体,患者有权选择到哪家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医院是否有权选择患者呢?医院能否拒绝一些患有绝症的患者,不让他们挂号,不让他们住院?再者,把医务人员对已住院的患者不进行治疗或没有治愈病情视为违约,那么一些患者在没有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离院是否也视为违约?是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是出于对患者保护。而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应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医疗行为不应是合同关系。
由此可以得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是侵权之诉,不应允许患者以医疗机构违约起诉,不存在当事人对两种请求权的选择,因而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此外,对于一些围绕医疗服务中的除侵权损害以外的争议,如给付或返还医疗费则属于合同纠纷。最高院在2001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案件的案由作了分类: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事故损害纠纷。关于医疗费的纠纷属于前者,它是应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这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同。, http://www.100md.com(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黄靓 近年来,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其中)
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中当事人(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认为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则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合同上的责任,也可以主张债权上的责任,即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失偏颇,具体理由如下: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过错(包括过失)。而构成违约的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即合同法上的违约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如果承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允许患者选择其一诉讼,当患者选择了违约之诉,在审理中,法院不必就损害问题进行鉴定,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是违约,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医疗合同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解除病痛、挽救生命、提高健康质量。手术后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属于履约不能;因输血而感染上其它疾病是加害给付,都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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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医学上还有很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各种疑难病症不断出现,治愈疾病只是相对的。此外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个体的差异会发生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即并发症等。总之,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医患双方期望不一致的结果,故发生“违约”是常有的事。允许患者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2.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有是违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那些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包括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违约提供的补救范围有严格限制;侵权的补救范围则更广,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了患者因输血感染其它疾病或在手术中出现了意外等情况,这显然是一种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并不是只给患者造成了经济上损失,更多的是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这显然提起的应是侵权之诉。
3.违约违反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侵权违反的是法定的义务。违约侵害合同的债权是相对权,而侵权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由于医务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医疗损害,从表面上看是医方违反了“治愈疾病,提高生活质量”的承诺,但实质上是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的损害,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是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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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把医疗行为视为合同的观点认为,病人向医院挂号,经医院受理挂号,从而医疗合同成立,医疗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试问,医务人员对送来的刚遇车祸的患者进行输血、抢救,而未办理挂号手续,此时医疗合同是否成立?医务人员进行的医治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另外,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合同,那么医院和患者应是平等的主体,患者有权选择到哪家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医院是否有权选择患者呢?医院能否拒绝一些患有绝症的患者,不让他们挂号,不让他们住院?再者,把医务人员对已住院的患者不进行治疗或没有治愈病情视为违约,那么一些患者在没有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离院是否也视为违约?是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是出于对患者保护。而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应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故医疗行为不应是合同关系。
由此可以得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是侵权之诉,不应允许患者以医疗机构违约起诉,不存在当事人对两种请求权的选择,因而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此外,对于一些围绕医疗服务中的除侵权损害以外的争议,如给付或返还医疗费则属于合同纠纷。最高院在2001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案件的案由作了分类: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事故损害纠纷。关于医疗费的纠纷属于前者,它是应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这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同。, http://www.100md.com(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黄靓 近年来,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诸法律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