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并治”在医学实践中的应用
如何按照医生、护士、医技、药剂、后勤等对象的不同,制定更为具体的道德规范标准,从而形成体现系统、完整、科学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医德规范体系是当前“以德治医”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应努力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与监督。具体实践中,可参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业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中华全国医师协会,各地成立相应的地区分会,制定大会章程,严格按照章程范围开展各项活动,恪守大会制定的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职业道德、不守行业规范的行为严格加以惩治等办法,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另外,加强与新闻界的沟通,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使社会能够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医务人员的医德水准,不仅是全面提高医务人员医德素养的有效手段,也是防止医德滑坡、医患对立以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完善医学立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特点的医学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医学立法工作相应滞后,尽管至今已有十部卫生法律出台,但真正以全面调整医患关系为对象,并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均加以明确规定的法律仍然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尽管对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了部分的规定,但仍不够全面,况且对患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应空缺。有些问题在法律界仍然存在争议,如患者究竟是否等同于消费者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医学立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特点的医学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是当前“以法治医”的关键。具体实践中,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则。立法既要防止片面强调患方权利,加重医方义务、忽视医方权利的倾向,也要防止过分强调医学特殊性而忽视患方正当权利的倾向。二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是基础,卫生事业的发展必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尚未到高度发达的地步,对医方法律责任应在分清性质基础上采取适度限制的方法,如民事责任应设定最高赔偿额、严格限定刑事责任、尽量争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手段等。通过完善立法,以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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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道德与法律在调整医学社会关系实践中的不同范围与作用,实行不同标准不同对待。道德与法律隶属于上层建筑的两个不同领域,医学道德与医学法律也不例外。它们在调整医学社会关系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必然有所差异。在实践中,既要充分发挥医学道德、法律在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方面的积极指导作用,也要严格分清界限,防止以道德义务代替法律义务、以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从而损害医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医学作为一门生命科学,其发展离不开社会实践,医学对其服务对象的疗效高低又参杂了复杂的社会、心理因素,这一客观事实注定了医疗机构绝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社会服务机构,注定了人类历史上任何时代的任何执政阶层都要对医务人员提出远高于一般商业服务业的道德标准。人类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因此也涌现了一大批德高盖世、可歌可泣的医学家。但道德内在性、自觉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出现,仅仅违反道德标准义务的行为只能通过社会舆论评价来加以制约。法律则制定了严格的行为规范,规定医务人员必须履行其最起码的义务,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将通过国家强制力加以制裁。实践中,如何全面、公正、公平、客观地制定相应标准,来界定道德与法律两者义务的界限,这需要医学伦理界、法学界为此付出持久不懈的探索和努力。我们认为,以下原则对于正确界定两者标准来说是重要的:一是以普通法律规定为基础原则,如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二是采取科学分析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医学鉴定标准应与本地区医学发展水平相适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应以违背善良管理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为前提,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应以重大过失或故意为前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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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坚持全面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争取全社会理解与支持,是保证“德法并治”贯彻实施的牢固基石。由于医学服务对象是每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生命现象的复杂性与生命个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学科学的发展永远是无止境的。而现阶段由于医学科普的总体滞后等各种原因,使人们对医疗的期望值普遍较高,有相当一部分病员家属都有“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之类的想法,以至于一旦医疗出现不良后果,就以医疗事故相要挟,甚至动辄打骂医务人员,如此现状只能使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履薄冰,因过多考虑自我保护而不仅有损于医学科学技术的整体创新与发展,从长远角度看更是对全体患者利益的损害。在这种形势下,如再不向社会多加些正面宣传,对医患之间多强调些理解与沟通,那么医患之间的关系只能日趋紧张,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坚持全面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争取全社会理解与支持,是保证“德法并治”贯彻实施的牢固基石。( 郁 斌 张前德 章亚成), http://www.100md.com
完善医学立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特点的医学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医学立法工作相应滞后,尽管至今已有十部卫生法律出台,但真正以全面调整医患关系为对象,并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均加以明确规定的法律仍然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尽管对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了部分的规定,但仍不够全面,况且对患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应空缺。有些问题在法律界仍然存在争议,如患者究竟是否等同于消费者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医学立法,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特点的医学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是当前“以法治医”的关键。具体实践中,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则。立法既要防止片面强调患方权利,加重医方义务、忽视医方权利的倾向,也要防止过分强调医学特殊性而忽视患方正当权利的倾向。二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是基础,卫生事业的发展必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尚未到高度发达的地步,对医方法律责任应在分清性质基础上采取适度限制的方法,如民事责任应设定最高赔偿额、严格限定刑事责任、尽量争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手段等。通过完善立法,以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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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坚持全面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争取全社会理解与支持,是保证“德法并治”贯彻实施的牢固基石。由于医学服务对象是每一个活生生的生命,生命现象的复杂性与生命个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学科学的发展永远是无止境的。而现阶段由于医学科普的总体滞后等各种原因,使人们对医疗的期望值普遍较高,有相当一部分病员家属都有“进了医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之类的想法,以至于一旦医疗出现不良后果,就以医疗事故相要挟,甚至动辄打骂医务人员,如此现状只能使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履薄冰,因过多考虑自我保护而不仅有损于医学科学技术的整体创新与发展,从长远角度看更是对全体患者利益的损害。在这种形势下,如再不向社会多加些正面宣传,对医患之间多强调些理解与沟通,那么医患之间的关系只能日趋紧张,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坚持全面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争取全社会理解与支持,是保证“德法并治”贯彻实施的牢固基石。( 郁 斌 张前德 章亚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