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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4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19日 中国医药网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

    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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