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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不容忽视——息斯敏不良反应引发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28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136期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备受质疑的息斯敏安全性问题,前不久又显现出来:服用息斯敏后产生的诸多副作用时有发生,甚至有危及生命之虞。

    其实,自1991年开始,国内外就有息斯敏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报道。1992年,英国媒体就大量报道了息斯敏引起心脏病的事件,由此使许多国家强调了对说明书和产品包装上新警告的要求。英国的科学家随后的实验也发现,50岁以上的息斯敏用药者发生室性心律不齐的概率是年轻人的6倍。

    国内较早报道息斯敏不良反应的文章是1991年刊登在《新药与临床》杂志上的题目为《阿斯咪唑诱发心绞痛1例》的署名文章;2002年《首都医药》也刊登了题为《警惕药物杀手——息斯敏的不良反应》的署名文章。但是,在此后多年间,息斯敏的不良反应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其原因何在呢?

    息斯敏刺痛药品管理弊端

    息斯敏是一种抗过敏药,化学名叫阿司咪唑。有关专家从药理学角度分析指出,息斯敏是长效药,同时经过肝脏进行代谢。肝功能好的人,可以马上代谢掉,肝功能不好的人,代谢时间增长,血浓度就会增高,从而对心血管造成毒性,甚至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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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2002年7月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已经通报了该药的安全隐患问题。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和世界卫生组织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的检索,对该药的安全性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分析,表明阿司咪唑主要的严重不良反应为心血管系统反应和过敏反应,主要表现为心率失常和过敏性休克。其他还有体重增加、皮疹、眩晕、转氨酶升高等不良反应发生。此外,阿司咪唑与一些药物合用会产生较严重的药物相互作用,临床应用时必须加以注意。据统计,全世界因服用息斯敏致死的患者有25例。但目前在我国尚未发现有死亡病例报道。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阿司咪唑”(息斯敏)的生产企业严密观察和监测该药品的不良反应,提示临床注意合理使用。同时提醒广大患者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息斯敏,并要求医生权衡临床用药的利弊后用药,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其实,美国强生公司已于1999年停止生产息斯敏,并召回市场上的产品。在比利时等国,息斯敏也因“销量下降问题”先后退市,但我国的生产商――西安杨森,目前并没有让该药从我国市场退出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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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多家医院的相关医生收到了来自西安杨森的一份《关于阿司咪唑片拟修改说明书的提示》,其中提到公司正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修改息斯敏说明书的情况,对于适应症,拟将原“治疗常年性和季节性过敏性鼻炎、过敏性结膜炎、慢性荨麻疹和其他过敏性反应的症状及体征”,改为“治疗季节性过敏性鼻炎”;对于用法用量,根据临床数据,每日3毫克是治疗“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的有效剂量,因此拟将原“每日最大剂量10毫克”,改为“每日1片”(每片3毫克)。另据了解,修改说明书后的息斯敏将缩小适用人群,12岁以下儿童不再出现在适用人群中。

    然而修改说明书对息斯敏而言却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息斯敏本来是处方药,其服用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然而由于药品分类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对处方药监管采用的是双轨制的办法,即分期、分批公布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的处方药类别品种并加强管理,如对精神类药、大输液、粉针剂类药品等都必须凭处方购买,而对其它处方类药品,消费者可以持方购买,也可直接购买。所以目前很多处方药在药店销售处于无监控状态,业内人士把这种现象称为药品监控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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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记者了解,长期以来,息斯敏无需医生处方可以直接在药店购买。由于其上市已有16年,品牌知名度较高,在一些患者中有一定影响,因此购买者众多。但是,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目前对自我药疗的基本常识知之甚少,所以双轨制药品销售可能带来的药品毒副作用的危害性不可低估。就息斯敏而言,不少患者都从药店直接购买使用而未经医生指导用药,由于缺乏专业指导,为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还有一点令人不解的是,新的说明书出台后,一些药店居然不知道息斯敏不再用于治疗皮肤过敏。而且对于息斯敏旧版说明书是否退出市场,目前有关各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答案。

    息斯敏事件引发的思考

    思考之一 药品安全监测不容忽视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目前中国在安全用药上的漏洞让人堪忧。”这是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两会”时发出的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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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统计显示,中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药物不良反应致病住院,一半左右的耳聋患者为滥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所致,每年仅抗生素滥用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

    实际上,除了最近沸沸扬扬的“息斯敏”事件外,曾经引起震动的还有“PPA事件”和“马兜铃酸事件”,因此药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普遍关注,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动向。

    然而,如果没有发生“PPA事件”和“马兜铃酸事件”,恐怕不会有这么多人注意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存在。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便开始着手建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卫生部于1989年正式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药品上市后的监管力度加大,1999年10月,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正式并入国家药监局,成为现在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从法律角度确定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重要地位;1999年11月,国家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报告的程序;到2002年底,在全国31个省全部建立了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加上解放军中心,一共有32个省级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此外已经有一半左右的省份开始建立省级以下的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检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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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起步晚,而且基础薄弱,但是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成熟的通道。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成立当年便收到报告4000多份,超过了前10年的总和。而2002年更是达到了17000份。当然,这样的数字与理想中的收集数字还有很大距离。可重要的是,从2002年开始,中心根据监测结果,对包括“马兜铃酸”等7个中药品种在内的19个药品品种进行了不良反应通报,有的药品被撤消了批号、有的被要求修改说明书,更多的人开始重视药品不良反应问题。

    但是,来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消息称,目前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绝大多数来自医疗单位;而来自另一个重要渠道,也就是报告主体的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很少。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制药企业首先要做的恐怕就是认真对待药品不良反应问题。

    思考之二 制药企业应正确对待药品不良反应

    制药企业正确对待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若把药品流通划分为上、中、下游的话,消费者为“下游”,医院或药店为“中游”,制药企业无疑是“上游”。在“上游”正确对待不良反应,等于在源头上卡住不良反应。很显然,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很大程度上应该由企业来做。但我国的制药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少,目前只有1%的不良反应报告由企业自己做出。而在美国,药品不良反应60%是企业上报的,由医务人员做的不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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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害怕不良反应报告影响药品的销路,这是企业不愿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因此,一些企业在药品说明书上来个“曲线救国”,尽量回避药品不良反应的表述。有的产品甚至连最基本的不良反应和安全用药剂量、疗程都避而不谈。

    其实,这样的做法大可不必。殊不知,药品有不良反应并不等于是不合格药品,任何药物都有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作为制药企业,应该注重双重效益,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对消费者负责。在国外,制药企业并不讳忌把药品不良反应写在药品说明书上。美国的药品说明书中有三分之二的部分用来讲药品的不良反应,并且把不良反应分为“罕见”、“偶见”、“常见”几大类分别给予说明,给患者提供明晰的指导。

    因此,除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管之外,制药企业自身必须正确认识药品不良反应,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做好进一步修改说明书等方面的工作,提醒患者注意,以减少今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对于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如果不良反应大于其治疗作用,企业应选择停售其产品。毕竟人命关天,药品生产的宗旨应把人的健康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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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之三 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该收敛

    时下,广告大战硝烟弥漫,各路大军竞相上场。在各类广告中,药品广告以其发展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而令人刮目相看。以广播、电视为例,有关药品的广告要占到全部广告的1/3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超过半数。

    很多药品广告大肆宣传甚至夸大药品疗效,这种现象最常见的在于非处方药和保健食品。因为商家认为与处方药相比,非处方药和保健食品不良反应要小得多,夸大疗效最多是“治不了病,吃不死人”,实际上非处方药也有不良反应存在的可能。

    药品广告夸大其词的一种主要手法是给患者制造一个“客观事实”,即以专家、病人的名义进行疗效误导宣传。如目前有多种磁疗用具经常利用各种媒体开设“健康热线”,病家体会和专家意见频频亮相。并不否认,有的患者用了某种磁疗用具,可能会治好某种病,但是有些专家的意见叫人不敢恭维,经常吹嘘某种磁疗用具能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失眠、疼痛性疾病等慢性、顽固性疾病,几乎无病不治,成了当代“药物泰斗”。事实果真如此?非也。某老干部听信了专家的“金玉良言”,不惜花费400元钱买了一双磁疗鞋,不厌其烦地每天在鞋垫上加注中药药水后,把它当神奇“法宝”穿在脚上,盼望有一天能血压正常出现“奇迹”,然而血压非但没有下降却出现中风预兆,面部发生局部瘫痪,“法宝”由此被扔进了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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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作出了严格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四)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应该说,如今中央重点媒体基本上杜绝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的“进攻”。然而,某些媒体仍然违反《广告法》规定,大肆吹嘘某些药品、医疗器械的疗效。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私自印刷的广告至今仍犹如“天女撒花”,飞进千家万户门缝里……

    在药品宣传广告中,受众很难见到有药品不良反应的词句。因此,夸大其词的药品广告宣传该收敛了。消费者也应该在药品广告频送“秋波”之时,多长个心眼:吃药莫跟广告走,防止由此而造成不良反应“花钱反成冤大头”的事情发生。

    思考之四 药店应该把好安全用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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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改不断深入的今天,“大病进医院,小病上药店”已经成为医药消费领域的一道新风景。小病进药店的好处在于能免去挂号、化验、划价、取药等排队的麻烦,省时、省力又省钱。但是,由于我国消费者普遍缺乏基本医疗常识,去药店买药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尤其是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许多新药对于市民来说可能很陌生,“吃错药”的事情毫无疑问经常发生。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药店营业员当好“参谋”很关键。

    药店的安全用药通常是通过执业药师来把关的,在发达国家,每1000人左右就有一名执业药师。尽管近年来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发展较快,由前几年不足3万人猛增到现在8万多人,但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家药店必须配备2名执业药师规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目前,我国有药品零售企业及门店共12万家,平均每家药店不足1人。而且,执业药师的分布不够均匀,很多执业药师分布在科研机构、药厂和医院,有的走向领导岗位,在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不足半数;执业药师的结构不尽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主要分布在药品生产和科研教育检验单位,中专以下学历的主要分布在药房。从总体上分析,我国执业药师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占总数的70%以上,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只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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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我国,不仅执业药师队伍人数告急,药店营业员的素质也亟待提高。有些营业员缺乏药品基本常识,根本难以担当消费者用药“参谋”的职责。有关人士认为,当务之急还要提高营业员的业务素质,其中加强培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有些地方的主管人员以业务忙、人手少为理由,很少对营业员进行培训。长此以往,药店势必难以把好消费者安全用药关。

    思考之五 消费者也要自己把好关

    时下,很多消费者喜欢凭经验服药,由此产生的副作用也不可小觑。

    家住沪南地区的张先生是一名驾驶员,前不久患感冒,出于工作繁忙,他到药店里买了感冒药服用,没料到,服药后昏昏沉沉差点发生交通事故。后来,在药店当执业药师的李女士告诉张先生,他所服用的感冒药虽然是非处方药,但也可能存在副作用。如张先生服用的可能是含有大剂量咖啡因的感冒药,咖啡因在刺激兴奋期过后,紧接着会出现行为和精神抑制,使服药者昏昏沉沉,如果是驾驶员则易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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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感冒药,多种抗生素、止痛药、抗过敏药、心血管疾病用药等都有副作用。

    由此可见,进药店买药的学问可不少,买什么药、怎么服用、有没有禁忌等看似简单的事,光靠普通消费者的经验是无法解决的。那到药店买药时该听谁的呢?

    执业药师李女士指出,消费者服用药品首先要留意药品包装上的警示语。处方药会标注:凭医生处方购买。非处方药则也会标注:请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服用。要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上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严格按照说明书服用。

    假如药店营业员同时拿出好几种同类药品时,消费者选择以前服用、证明确有一定疗效的药品,应该是稳妥的做法。如果“要听药店的”,听药店执业药师的推荐比听药店店员的推荐稳妥。因此,消费者到药店买药,最好向执业药师进行咨询。但是,服药后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服用,反应严重的应该上医院诊治,以免贻误病情。, 百拇医药(邬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