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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的张先生报考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员岗位,在各方面条件都合格的情况下,只因体检查出小三阳而最终落选。此事见报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不少读者认为小三阳患者在广州并不少见,传染性极低,只因为这一点就剥夺了应聘机会很不公平,现在社会上出现一种随意加高招聘门槛的行为,对很多人是一种不公平,甚至歧视;也有读者提出,有了小三阳,就不能算完全意义上的健康人,很多单位健康人都不要,有一点问题的人,被招聘单位拒绝理所当然。那么,用人单位“拒录小三阳”的规定是否合理呢?
典型个案
个案一:考上公务员录取被拒绝
现在广州市某锅炉公司任职的张先生,今年5月参加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试。他报考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热能锅炉专业,只有一个录取名额。张先生在激烈竞争中考出了综合成绩第一名。但因为体检查出是“小三阳”患者,录取单位根据规定将他淘汰。
对“拒录小三阳”的规定,张先生始终无法接受:“小三阳是一种疾病,但它不会随意传染。甚至可以说,它影响的几乎只是患者本人,招聘单位不应该拿这条做门槛,卡住一些合适的工作人选。”
张先生认为,现在社会上对肝病的宣传走入了误区,一些医药企业为追求经济效应夸大肝病的可怕程度,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市民谈“肝”色变,这对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太不公平。“我这样的小三阳患者,在健康上已经是一个受害者;现在的一些单位公然拒绝录取小三阳患者,更加深了社会对我们的歧视,在精神上也要受打击。”张先生无奈地表示,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他只有隐瞒病情,寻找一些用人条件相对宽松的工作单位。
个案二:“身体不好”屡遭下岗
27岁的李小姐原本在安徽合肥工作,在一次单位组织的职员体检中查出患有“小三阳”,在随后的机关人员机构调整中,人事部门以“身体不好”让她下岗,周围的同事也开始避而远之。
2000年3月,李小姐南下广州找工作,在人才市场中遇到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对方十分欣赏她的才能,在得知她的身体情况后仍聘请她担任公司文员工作。虽然李小姐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尽职,但在拿到第一个月工资后,老板却为难地告诉她:因为有其他员工知道了李小姐的“小三阳”,害怕被传染而要求辞职,公司不能因为一个人而放弃其余没有过失的员工。
经受了这些挫折的李小姐,在后来的求职中选择了隐瞒,“现在很多私企聘人的时候,并没有严格的体检程序,我也没必要把病情跟别人公开。至于那些事业单位不会选择我,我也不会只指望这一家。如果现在的单位再因为小三阳提出解聘,我不会去强求,那样呆在单位里也没什么意思。”李小姐在现任单位当客户部主管,她把“小三阳”当作自己的私事,在与他人相处时保持绝对安全距离。
专家说法
医生:小三阳并不等于乙肝
暨南大学医学院肝病专家杨钦河博士:小三阳远没有现在社会上渲染的那么可怕,小三阳并不等于乙肝,它的肝功能有可能没有受损,ALT指数还是比较低。小三阳患者的正常就业不应该受到影响,除了餐饮、免疫等行业要避免外,其他行业并无不妥。
其实一个成年人不管乙肝表面抗原是否呈阳性,都是有一定的免疫能力而可以抵抗乙肝病毒的。虽然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但可以确定的说,小三阳的传染性极低,除了输血等深层接触可能传染之外,一般的身体接触像汗液、体液等通常都不可能传染,连握握手、吃顿饭都要胆战心惊,那是自己吓自己,大可不必。即使现在医学上鉴定的健康人,他的身体上可能也会带有很多病毒而未能检测出来,相互的接触也可能传染,所以预防小三阳关键在自己,若是不注意饮食卫生,又暴饮暴食,加上过度疲劳,肝没病也会惹出病来。
小三阳患者的乙肝病毒数量要比大三阳患者少得多,而且病毒的繁殖能力很低,表现在肝功能检测中,就是第三项E抗体呈阴性,病毒的活跃能力受到极大的压制。人的身体还会产生免疫抗体与病毒体相抗衡,可以长期保持肝功能不会受损,小三阳恶化的可能性比较低。同时,小三阳还可能自然转阴,它的转阴率达到7%~14%,只要患者保持乐观的心态,注意身体和饮食的健康,10~15年内是有可能自然转阴的。
人事经理:求职肯定非常不利
番禺区某港资公司人事经理李先生:“小三阳”是求职竞争的劣势条件。作为从事人事工作多年的职业人士,知道“小三阳”的传染性不大。但为了保持正常的工作环境,公司一般会很小心处理此类问题。
如果是入职前,会将患有小三阳的求职者列入“不太适合”的人选中。因为,虽然我并不歧视“小三阳”患者,但作为企业人事经理,不可能放弃更能胜任的人选,而去选择“小三阳”的患者。
如果是入职后,会面临三种选择:一,将其调换更合适的工作岗位,但如果是办公室的工作,就要考虑对同事的影响了。二、如果没有合适的岗位,会选择与患者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给予一定的补偿。三、如果患者不愿意离职,会考虑给患者一定的时间去休病假治疗,好转后再回公司上班;但如果不能治愈,仍会劝其离开。
市民看法
单位招聘有挑选的权利
周先生(广州市民):现在人才市场是供过于求,一份工作多了几个候选人,在业务能力相差不大时,单位当然会综合考虑。患有小三阳,竞争力自然会差点。单位招人的时候,把小三阳患者一棍子打死当然不合适;但在实际录取操作时,人事部门拿身体健康问题做参考也并非没有道理。招人单位不能对“小三阳”患者公开歧视,但单位也有选择的权利。
和“小三阳”共事有心理阴影
赵小姐(环市东路某公司办公室职员):现在人员流动很大,公司很多人进来后,并没有经过严格的体检,也不知道谁有病谁没病。平时工作餐机会很多,也许不小心就可能会传染。小三阳始终具有传染性,所以最好还是尽量避免一些直接接触,但不会有很明显的歧视行为。
最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有的人明知自己患病却毫不顾忌,甚至和朝夕相处的同事隐瞒病情,而让周围的人无辜受害。不论何种病患,起码要诚实待人,敢于说明自己情况,在心理上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
随意拒录“小三阳”不公平
小李(中山大学会计系大四学生):要是检查出小三阳,对于找工作是件很麻烦的事。患有小三阳的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大打折扣。我曾经听说过,有一些患有小三阳的毕业生,为了找份好工作,而在体检单上做了手脚。对于到底什么是小三阳,什么是大三阳其实并不是很了解。虽然我也很怕得小三阳,但知道小三阳的传染性其实是很少。现在社会上很多人不明就里就把小三阳患者打入冷宫,是很不公平的。专家视点
社会学家:用法规保障权益
中山大学社会学专家刘林平教授:不管是小三阳等病患者的就业,还是一般健康人的就业,都必须严格按法规来办事,不一样的工种,规定可能是不一样的,既不能把规定扩大,也不能把规定缩小,只要是适合小三阳患者就业的部门,那么小三阳患者就业的权利,就应该坚决保护,无论用何种借口拒绝小三阳患者就业,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出现本身确实可以就业又无理被拒的,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甚至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于小三阳患者的病情和适合的工种,不能自己妄下判断,必须由专业人士出示意见方可。
律师:在职遭解聘可起诉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樊华律师指出:《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行业和各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特殊行业对于传染病患者作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
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劳动者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对于已经在职的员工,如果因患“小三阳”而遭解聘,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因患病而身体已经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在招聘的过程中就无法受到保护了,因为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选择权,拒聘“小三阳”患者并无不妥。
典型个案
个案一:考上公务员录取被拒绝
现在广州市某锅炉公司任职的张先生,今年5月参加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试。他报考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热能锅炉专业,只有一个录取名额。张先生在激烈竞争中考出了综合成绩第一名。但因为体检查出是“小三阳”患者,录取单位根据规定将他淘汰。
对“拒录小三阳”的规定,张先生始终无法接受:“小三阳是一种疾病,但它不会随意传染。甚至可以说,它影响的几乎只是患者本人,招聘单位不应该拿这条做门槛,卡住一些合适的工作人选。”
张先生认为,现在社会上对肝病的宣传走入了误区,一些医药企业为追求经济效应夸大肝病的可怕程度,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市民谈“肝”色变,这对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太不公平。“我这样的小三阳患者,在健康上已经是一个受害者;现在的一些单位公然拒绝录取小三阳患者,更加深了社会对我们的歧视,在精神上也要受打击。”张先生无奈地表示,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他只有隐瞒病情,寻找一些用人条件相对宽松的工作单位。
个案二:“身体不好”屡遭下岗
27岁的李小姐原本在安徽合肥工作,在一次单位组织的职员体检中查出患有“小三阳”,在随后的机关人员机构调整中,人事部门以“身体不好”让她下岗,周围的同事也开始避而远之。
2000年3月,李小姐南下广州找工作,在人才市场中遇到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对方十分欣赏她的才能,在得知她的身体情况后仍聘请她担任公司文员工作。虽然李小姐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尽职,但在拿到第一个月工资后,老板却为难地告诉她:因为有其他员工知道了李小姐的“小三阳”,害怕被传染而要求辞职,公司不能因为一个人而放弃其余没有过失的员工。
经受了这些挫折的李小姐,在后来的求职中选择了隐瞒,“现在很多私企聘人的时候,并没有严格的体检程序,我也没必要把病情跟别人公开。至于那些事业单位不会选择我,我也不会只指望这一家。如果现在的单位再因为小三阳提出解聘,我不会去强求,那样呆在单位里也没什么意思。”李小姐在现任单位当客户部主管,她把“小三阳”当作自己的私事,在与他人相处时保持绝对安全距离。
专家说法
医生:小三阳并不等于乙肝
暨南大学医学院肝病专家杨钦河博士:小三阳远没有现在社会上渲染的那么可怕,小三阳并不等于乙肝,它的肝功能有可能没有受损,ALT指数还是比较低。小三阳患者的正常就业不应该受到影响,除了餐饮、免疫等行业要避免外,其他行业并无不妥。
其实一个成年人不管乙肝表面抗原是否呈阳性,都是有一定的免疫能力而可以抵抗乙肝病毒的。虽然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但可以确定的说,小三阳的传染性极低,除了输血等深层接触可能传染之外,一般的身体接触像汗液、体液等通常都不可能传染,连握握手、吃顿饭都要胆战心惊,那是自己吓自己,大可不必。即使现在医学上鉴定的健康人,他的身体上可能也会带有很多病毒而未能检测出来,相互的接触也可能传染,所以预防小三阳关键在自己,若是不注意饮食卫生,又暴饮暴食,加上过度疲劳,肝没病也会惹出病来。
小三阳患者的乙肝病毒数量要比大三阳患者少得多,而且病毒的繁殖能力很低,表现在肝功能检测中,就是第三项E抗体呈阴性,病毒的活跃能力受到极大的压制。人的身体还会产生免疫抗体与病毒体相抗衡,可以长期保持肝功能不会受损,小三阳恶化的可能性比较低。同时,小三阳还可能自然转阴,它的转阴率达到7%~14%,只要患者保持乐观的心态,注意身体和饮食的健康,10~15年内是有可能自然转阴的。
人事经理:求职肯定非常不利
番禺区某港资公司人事经理李先生:“小三阳”是求职竞争的劣势条件。作为从事人事工作多年的职业人士,知道“小三阳”的传染性不大。但为了保持正常的工作环境,公司一般会很小心处理此类问题。
如果是入职前,会将患有小三阳的求职者列入“不太适合”的人选中。因为,虽然我并不歧视“小三阳”患者,但作为企业人事经理,不可能放弃更能胜任的人选,而去选择“小三阳”的患者。
如果是入职后,会面临三种选择:一,将其调换更合适的工作岗位,但如果是办公室的工作,就要考虑对同事的影响了。二、如果没有合适的岗位,会选择与患者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给予一定的补偿。三、如果患者不愿意离职,会考虑给患者一定的时间去休病假治疗,好转后再回公司上班;但如果不能治愈,仍会劝其离开。
市民看法
单位招聘有挑选的权利
周先生(广州市民):现在人才市场是供过于求,一份工作多了几个候选人,在业务能力相差不大时,单位当然会综合考虑。患有小三阳,竞争力自然会差点。单位招人的时候,把小三阳患者一棍子打死当然不合适;但在实际录取操作时,人事部门拿身体健康问题做参考也并非没有道理。招人单位不能对“小三阳”患者公开歧视,但单位也有选择的权利。
和“小三阳”共事有心理阴影
赵小姐(环市东路某公司办公室职员):现在人员流动很大,公司很多人进来后,并没有经过严格的体检,也不知道谁有病谁没病。平时工作餐机会很多,也许不小心就可能会传染。小三阳始终具有传染性,所以最好还是尽量避免一些直接接触,但不会有很明显的歧视行为。
最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有的人明知自己患病却毫不顾忌,甚至和朝夕相处的同事隐瞒病情,而让周围的人无辜受害。不论何种病患,起码要诚实待人,敢于说明自己情况,在心理上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
随意拒录“小三阳”不公平
小李(中山大学会计系大四学生):要是检查出小三阳,对于找工作是件很麻烦的事。患有小三阳的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大打折扣。我曾经听说过,有一些患有小三阳的毕业生,为了找份好工作,而在体检单上做了手脚。对于到底什么是小三阳,什么是大三阳其实并不是很了解。虽然我也很怕得小三阳,但知道小三阳的传染性其实是很少。现在社会上很多人不明就里就把小三阳患者打入冷宫,是很不公平的。专家视点
社会学家:用法规保障权益
中山大学社会学专家刘林平教授:不管是小三阳等病患者的就业,还是一般健康人的就业,都必须严格按法规来办事,不一样的工种,规定可能是不一样的,既不能把规定扩大,也不能把规定缩小,只要是适合小三阳患者就业的部门,那么小三阳患者就业的权利,就应该坚决保护,无论用何种借口拒绝小三阳患者就业,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出现本身确实可以就业又无理被拒的,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甚至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对于小三阳患者的病情和适合的工种,不能自己妄下判断,必须由专业人士出示意见方可。
律师:在职遭解聘可起诉
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樊华律师指出:《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行业和各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特殊行业对于传染病患者作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
劳动权作为宪法赋予劳动者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对于已经在职的员工,如果因患“小三阳”而遭解聘,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因患病而身体已经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在招聘的过程中就无法受到保护了,因为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选择权,拒聘“小三阳”患者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