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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2003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会议提出的以加强农村用药监督管理为重点,把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引向深入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决定,于2003年下半年,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及《决定》为指导,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2003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方便。通过试点工作取得不同类型的加强农村药品监督、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整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的经验,为全国农村加强药品监督,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提供多种形式的选择或借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试点地区为北京市、江西省、陕西省、四川省成都市;确定重点联系地区为黑龙江省、吉林省、福建省、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
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及《决定》为指导,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2003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方便。通过试点工作取得不同类型的加强农村药品监督、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规范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整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的经验,为全国农村加强药品监督,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提供多种形式的选择或借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试点地区为北京市、江西省、陕西省、四川省成都市;确定重点联系地区为黑龙江省、吉林省、福建省、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