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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89700
国家药品监管局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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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4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

    全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经结束。通过换证,淘汰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由换证前的9000多家减少到6000多家,有效地促进了药品经营企业结构的调整和整体水平的提高。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管局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事项变更工作的管理。严禁擅自将非法人分支机构改为企业法人。对非法人分支机构改为企业法人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买卖、变相买卖或拍卖,防止借企业改革改制等名义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因法人人事变更等,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决不允许从事过非法经营,有违法不良品行记录的人员通过改头换面,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要进一步巩固《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成果。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程序、标准和条件,引导企业通过合理、有序的竞争,促进药品流通企业结构的优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一要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导向作用,通过鼓励发展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药品流通管理模式,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二要促进优势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企业集约化、规范化水平,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药品经营企业面临的挑战;三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严把药品经营准入关。

    三、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等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企业换证时,必须先交回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发证部门收回的、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处理;要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档案,并实行微机管理。对因管理不善,问题较严重的,以及不能及时通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报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地区,国家药品监管局将暂停空白《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