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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8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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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8号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3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