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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8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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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9月15日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时,发布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接受异地发布广告备案,同时停止受理和审批药品广告换号。

    二、异地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程序和所需证明文件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