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责任倒置”谈规范医疗行为的重要性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726-7587(2003)04-0384-01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医疗法律环境及其法律规则的变化,医疗行为的法律风险愈加突显出来。规范医疗行为不仅是医学本身的要求,同时已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预防医务事故发生,是避免医疗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而规范医疗行为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关键。依法办事,循章操作,学法、知法,从而达到趋利避害,规范医疗事故和纠纷的目的。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已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面对新举措、新规则,医院应以什么样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呢?我认为,我们应做好如下工作。(1)学法、知法,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医务人员及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加强组织管理和医疗安全教育,搞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同时注意社会公共关系学、法学的研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2)严格按制度和行业规范行医,循章操作。认真对待病历书写记录,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字迹端正,清楚,如因笔误修改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记录及时、准确,如因抢救患者生命,当时无法记录时,应在抢救结束6h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由于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难以保证,常易引发医疗争议,特别应引起重视,应按要求详细记录病人的初始生命状态及抢救过程。记录应有科学性,逻辑性,重点突出,真实完整,使用医学术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将成为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意义。因此,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好收集资料的技巧。(3)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做好签字记录。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置同意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遇患者及家属执意拒绝某种必要的治疗和护理措施时,应做好解释工作,说明解释无效果时,应请患者或家属签字为证。(4)及时完成文书的记载和书写,对于所采用的医疗措施应该在医疗文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记录或表述,以便相互印证。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及时安排专人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所以不可算数。同样,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鉴定。(5)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6)应教育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加强“三基”、“三严”训练,做到基本功扎实,业务技术过硬,这也是预防医疗过错的关键措施,特别是在应急处理危、急、重患者时,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7)要管理好具有纠纷倾向的病人、医护人员、科室及具有纠纷倾向的时间段、工作环节和因其它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8)职能部门要加强各项保障工作,经常性地进行医疗缺陷及安全隐患的检查,防范于未然。
总之,“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制度上的一次变革,是对医院工作的新挑战。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以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我相信,只要我们按规范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按规范做了上述工作,我们就能适应新规则,就能应对自如地面对新规则。
(收稿日期:2003-05-05) (编辑 何蓓), 百拇医药(陈国美)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医疗法律环境及其法律规则的变化,医疗行为的法律风险愈加突显出来。规范医疗行为不仅是医学本身的要求,同时已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预防医务事故发生,是避免医疗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而规范医疗行为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关键。依法办事,循章操作,学法、知法,从而达到趋利避害,规范医疗事故和纠纷的目的。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已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面对新举措、新规则,医院应以什么样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呢?我认为,我们应做好如下工作。(1)学法、知法,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医务人员及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加强组织管理和医疗安全教育,搞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同时注意社会公共关系学、法学的研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2)严格按制度和行业规范行医,循章操作。认真对待病历书写记录,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字迹端正,清楚,如因笔误修改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记录及时、准确,如因抢救患者生命,当时无法记录时,应在抢救结束6h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由于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难以保证,常易引发医疗争议,特别应引起重视,应按要求详细记录病人的初始生命状态及抢救过程。记录应有科学性,逻辑性,重点突出,真实完整,使用医学术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将成为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意义。因此,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好收集资料的技巧。(3)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做好签字记录。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置同意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遇患者及家属执意拒绝某种必要的治疗和护理措施时,应做好解释工作,说明解释无效果时,应请患者或家属签字为证。(4)及时完成文书的记载和书写,对于所采用的医疗措施应该在医疗文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记录或表述,以便相互印证。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及时安排专人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所以不可算数。同样,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鉴定。(5)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6)应教育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加强“三基”、“三严”训练,做到基本功扎实,业务技术过硬,这也是预防医疗过错的关键措施,特别是在应急处理危、急、重患者时,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7)要管理好具有纠纷倾向的病人、医护人员、科室及具有纠纷倾向的时间段、工作环节和因其它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8)职能部门要加强各项保障工作,经常性地进行医疗缺陷及安全隐患的检查,防范于未然。
总之,“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制度上的一次变革,是对医院工作的新挑战。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以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我相信,只要我们按规范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按规范做了上述工作,我们就能适应新规则,就能应对自如地面对新规则。
(收稿日期:2003-05-05) (编辑 何蓓), 百拇医药(陈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