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与医疗责任保险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和维权意识的加强等原因,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愈演愈烈,病人或其家属向医务人员施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1] 。虽然,我国的医疗水平已有了很大的提高,医疗条件也得到了改善,但是,由于现存的医疗体制的制约以及落后的服务模式,离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快速增长的需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对医疗机构而言,不断递增的医疗赔偿对医院的经营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另外,医疗职业的高风险如果得不到正确处理和公正对待,就会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从而损害患者的利益。
为了减少医疗机构的责任风险和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下半年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我所附属儿童医院于2000年9月26日成为此险种在北京的第1家参保医疗机构。参保前,保险公司详细介绍了医疗责任险在国内外医生执业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参保后2年多的时间里,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共调解各类医患纠纷19起,保护了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使得患者获得了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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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方法
1.1 医疗机构参保险种与投保范围
1.1.1 医疗责任保险 我院年支付医疗责任险保险费142935.40元,包括医疗机构保险费40000元、医务人员保险费102935.40元。可以获得医疗事故年度累计赔偿限额90万元;每人(次)赔偿限额10万元。投保区域范围:雅宝路2号的附属儿童医院、月坛的专家门诊部、顺义区门诊分部及密云县妇幼保健院等13家医疗协作医院。参保人员类别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进修医师、外聘医务人员、水 暖工、电工、氧气房工人约600人。截止2002年9月底报案19例,包括发生在门诊12例、病房7例。累计赔付金额26845.68元,其中我所承担7298.85元。另外,此险种的理赔范围还包括紧急施救费用,其内容是指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侵害案件时,为了挽救受害者由此伤害造成的生命及组织器官的损害,而采取的合理的、必要的紧急诊疗护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医疗机构不获利为原则,其赔偿额不大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并不冲减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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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公共责任保险 保险区域范围为医疗机构营业处所100m内。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同时,附加电梯责任和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费5880元/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万元,包括人身伤亡3万元,财产损失1万元,累积赔偿限额100万元。
1.1.3 雇主责任保险 针对目前个别病人或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现象,我所为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被聘用员工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而发生意外或患相关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费7375万/年,赔偿限额根据被保人员在解决医患纠纷工作中承担责任、风险的程度,分为20万元/年和5万元/年两档。
1.2 案例资料 将案例分为参保前、后两组,就结案时间、纠纷性质、患者来访次数、赔偿金额、解决程序等方面进行统计对照分析,见表1(略)。表1 参保前后纠纷案例统计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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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医疗机构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 同时,得到了一项配套服务,即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对投保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患纠纷予以调解。医疗机构、患方、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各自的权利,均需要一个公正公平的、值得信赖的中介机构。北京市卫生法协会下设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医院,患者,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纽带,是医患矛盾的仲裁机构,保险公司根据它的调解结果给予补偿。通过2年多的合作,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我所医疗工作良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2 结果
2.1 基本杜绝医疗机构的无过失赔偿 参保前,医疗机构作为当事方,对医疗纠纷性质的鉴定,往往得不到患方的认可,医疗机构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予以赔偿。参保后,由于调解中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定性,其依据公开、合法,易被患方接受,减少了医疗机构的不合理赔偿。
2.2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效率明显提高 患方为解决纠纷来院次数明显减少,由参保前6~12次/件减少到3~4次/件。每件纠纷解决的时间也为之缩短,由参保前113天减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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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避免当事双方的直接接触,有效的减少了调解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参保前,我院曾发生多起打骂医务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参保后,患方基本上改变原有的粗暴方式,采取较为理智的方法解决纠纷。
2.4 规范和简化医患纠纷解决程序 参保后医疗机构从参保前的医院协商、医疗行政部门鉴定到法院裁决等复杂程序中解脱出来,只须完成对患方的初步接待及物证、有关材料的收取,之后的工作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完成。
2.5 建立合理的赔偿机制 医疗事故赔偿的经费来源由参保前的医疗机构独立承担,改为以保险公司为主,医疗机构、当事人为辅的分担方式;同时,赔偿金额趋于合理,索赔标的额由参保前的35万元/年降至年均19万元左右;实际赔偿额也由保前的16万元/年降至年均1.4万元左右;实际赔偿额占索赔标的额比例,由参保前的45.71%降至7.37%。
3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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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医疗风险还具有难预测、难测量、危害大等特点 [2] 。国务院新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使我国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走向健全,同时也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更新观念,尽快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规避医疗风险。我所投保医疗责任险是尝试着寻找一条社会化的、较好规避、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业风险的途径。通过2年多的运做,有以下几点体会。
3.1 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保医疗责任险,以最有效、快捷的方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其社会声誉,减轻因不断增加的医疗纠纷赔偿而造成的经济压力,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同时,通过降低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医生由于自我保护而选择安全保守的治疗方案,有利于我国医学事业发展和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展应用,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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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医疗机构应通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来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调解中心承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使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得以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另外,调解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就医院管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纠纷的防范进行专题讲座,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
3.3 促使赔偿机制趋向合理 当前,最困扰医疗机构的不是极少数的医疗事故的赔偿,而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中心的工作是为医院解困的良好途径。可以说,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费所得到的是中心的调解服务加保险公司的赔偿。
3.4 缓和了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在医患发生纠纷时,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很难达成共识。调解中心作为非当事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得到当事双方的认可并接受。同时,患者及家属由于调解中心出面调解和最大限度的得到补偿,减少了因医患纠纷而针对医务人员过激行为,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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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增进了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理解 目前,各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往往与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加之其中有许多是不合理赔偿,使医务人员易产生不良情绪,不便于达到良好的效果。通过中心的调解工作,减少了不必要的赔偿。同时,由于医务人员在投保时负担个人保费,使其在工作中更加谨慎,增强了责任感和防范意识,减少医疗事故发生,也增进了医院管理人员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
参考文献
1 杨芳,潘荣华.病家侵权及其民事责任刍议.中国医院管理,2002,22:16-18.
2 孙春玲,陈金喜,张新平,等.医疗风险保险运行模式初探.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37-38.
作者单位:100020首都儿科研究所
(编辑 依依), 百拇医药(童奔)
为了减少医疗机构的责任风险和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下半年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我所附属儿童医院于2000年9月26日成为此险种在北京的第1家参保医疗机构。参保前,保险公司详细介绍了医疗责任险在国内外医生执业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参保后2年多的时间里,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共调解各类医患纠纷19起,保护了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使得患者获得了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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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与方法
1.1 医疗机构参保险种与投保范围
1.1.1 医疗责任保险 我院年支付医疗责任险保险费142935.40元,包括医疗机构保险费40000元、医务人员保险费102935.40元。可以获得医疗事故年度累计赔偿限额90万元;每人(次)赔偿限额10万元。投保区域范围:雅宝路2号的附属儿童医院、月坛的专家门诊部、顺义区门诊分部及密云县妇幼保健院等13家医疗协作医院。参保人员类别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进修医师、外聘医务人员、水 暖工、电工、氧气房工人约600人。截止2002年9月底报案19例,包括发生在门诊12例、病房7例。累计赔付金额26845.68元,其中我所承担7298.85元。另外,此险种的理赔范围还包括紧急施救费用,其内容是指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侵害案件时,为了挽救受害者由此伤害造成的生命及组织器官的损害,而采取的合理的、必要的紧急诊疗护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以医疗机构不获利为原则,其赔偿额不大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并不冲减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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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公共责任保险 保险区域范围为医疗机构营业处所100m内。保险责任: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同时,附加电梯责任和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费5880元/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万元,包括人身伤亡3万元,财产损失1万元,累积赔偿限额100万元。
1.1.3 雇主责任保险 针对目前个别病人或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现象,我所为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被聘用员工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而发生意外或患相关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费7375万/年,赔偿限额根据被保人员在解决医患纠纷工作中承担责任、风险的程度,分为20万元/年和5万元/年两档。
1.2 案例资料 将案例分为参保前、后两组,就结案时间、纠纷性质、患者来访次数、赔偿金额、解决程序等方面进行统计对照分析,见表1(略)。表1 参保前后纠纷案例统计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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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医疗机构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 同时,得到了一项配套服务,即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对投保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患纠纷予以调解。医疗机构、患方、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各自的权利,均需要一个公正公平的、值得信赖的中介机构。北京市卫生法协会下设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医院,患者,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纽带,是医患矛盾的仲裁机构,保险公司根据它的调解结果给予补偿。通过2年多的合作,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我所医疗工作良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2 结果
2.1 基本杜绝医疗机构的无过失赔偿 参保前,医疗机构作为当事方,对医疗纠纷性质的鉴定,往往得不到患方的认可,医疗机构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在无过失的情况下予以赔偿。参保后,由于调解中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定性,其依据公开、合法,易被患方接受,减少了医疗机构的不合理赔偿。
2.2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效率明显提高 患方为解决纠纷来院次数明显减少,由参保前6~12次/件减少到3~4次/件。每件纠纷解决的时间也为之缩短,由参保前113天减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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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避免当事双方的直接接触,有效的减少了调解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参保前,我院曾发生多起打骂医务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参保后,患方基本上改变原有的粗暴方式,采取较为理智的方法解决纠纷。
2.4 规范和简化医患纠纷解决程序 参保后医疗机构从参保前的医院协商、医疗行政部门鉴定到法院裁决等复杂程序中解脱出来,只须完成对患方的初步接待及物证、有关材料的收取,之后的工作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完成。
2.5 建立合理的赔偿机制 医疗事故赔偿的经费来源由参保前的医疗机构独立承担,改为以保险公司为主,医疗机构、当事人为辅的分担方式;同时,赔偿金额趋于合理,索赔标的额由参保前的35万元/年降至年均19万元左右;实际赔偿额也由保前的16万元/年降至年均1.4万元左右;实际赔偿额占索赔标的额比例,由参保前的45.71%降至7.37%。
3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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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医疗风险还具有难预测、难测量、危害大等特点 [2] 。国务院新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使我国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走向健全,同时也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更新观念,尽快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规避医疗风险。我所投保医疗责任险是尝试着寻找一条社会化的、较好规避、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业风险的途径。通过2年多的运做,有以下几点体会。
3.1 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保医疗责任险,以最有效、快捷的方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其社会声誉,减轻因不断增加的医疗纠纷赔偿而造成的经济压力,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同时,通过降低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医生由于自我保护而选择安全保守的治疗方案,有利于我国医学事业发展和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展应用,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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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医疗机构应通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来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调解中心承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使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得以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另外,调解中心聘请有关专家就医院管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纠纷的防范进行专题讲座,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
3.3 促使赔偿机制趋向合理 当前,最困扰医疗机构的不是极少数的医疗事故的赔偿,而是各种原因造成的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中心的工作是为医院解困的良好途径。可以说,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费所得到的是中心的调解服务加保险公司的赔偿。
3.4 缓和了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在医患发生纠纷时,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很难达成共识。调解中心作为非当事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得到当事双方的认可并接受。同时,患者及家属由于调解中心出面调解和最大限度的得到补偿,减少了因医患纠纷而针对医务人员过激行为,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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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增进了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理解 目前,各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往往与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加之其中有许多是不合理赔偿,使医务人员易产生不良情绪,不便于达到良好的效果。通过中心的调解工作,减少了不必要的赔偿。同时,由于医务人员在投保时负担个人保费,使其在工作中更加谨慎,增强了责任感和防范意识,减少医疗事故发生,也增进了医院管理人员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
参考文献
1 杨芳,潘荣华.病家侵权及其民事责任刍议.中国医院管理,2002,22:16-18.
2 孙春玲,陈金喜,张新平,等.医疗风险保险运行模式初探.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37-38.
作者单位:100020首都儿科研究所
(编辑 依依), 百拇医药(童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