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责任保险在中小医院的发展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726-7587(2003)09-0858-01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及《执业医师法》的出台,医师的执业风险越来越引起广泛的关注,医疗投诉逐年增多,我院统计2002年和2003年同期对比投诉比例,上升了40%,造成医师心理压力过大,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回避风险的措施,像不愿做风险大的手术,所有高精尖检查不分青红皂白都要检查,凡是交代的事情都签字画押等等。不利于医学技术发展,不利于救死扶伤,最后使卫生事业受到伤害,最终是病人受到伤害。
自200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率先推出医疗责任保险以后,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此险种,虽然要求不一,担保不同。综合起来看,保险费缴纳分为医疗机构保费和医务人员保费,赔偿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差错赔偿。床位在400~500张的中等医院,年保费在10~15万元左右。由于限制较死,保费较高,故一直在中小医院没有得到普遍推广。
, 百拇医药 直到2003年,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调整,降低了保费,增加了灵活性,再加上政府支持,医疗责任保险才真正的逐渐热了起来。
分析其利弊原因,笔者认为,医疗责任保险要想在中小医院受到欢迎、得到发展,应注意以下问题的解决。
1 变保险公司上门推销为社保,医保和保险公司共同运作
三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使之成为政府行为,形成制度化。毕竟医疗行业有着公益性质,不能完全等同盈利行业,目前政府确定的所谓“非盈利”医院,也要有盈利的目的,因为政府已不给拨款,已经有违公益规则。政府只有部分投入,并力争通过保险来体现,才能够使保险和医院的“公益”性质相得益彰。曾有讨论,提出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笔者认为与我国现行医疗卫生政策不符,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2 中小医院和大型医院在保险条款和保费上要有较大区别
, 百拇医药
医院的规模大小决定医疗纠纷及投诉比例的大小,是否开展高风险项目,赔偿金额也差距巨大。应详细划分项目保险,因为能开展的项目决定了该医院的风险比例,只有项目合理,才能使中小医院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保险费用的预算来。
3 协议赔偿必须纳入保险赔偿范畴
以往,《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就“医务人员”、“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重要概念做了明确界定,在发生诉讼后,病人及亲属若能按程序提出索赔,医疗鉴定,且医患双方均能接受鉴定结果,则一切好解决,但是,对医院的大部分投诉,往往即非事故,也非差错,就医院而言,有时也确无精力去打官司,那么只能协议赔偿,而且也符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常常是医院为息事宁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必然医院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毫无热情。
直至2003年部分保险公司增加了协议赔偿项目,才使之在医院逐渐受到欢迎。
, http://www.100md.com
4 快速及时参加医院纠纷处理,为医院排忧解难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聚众逗留医院,纠缠不休,甚至有毁坏公物、殴打医务人员事件发生,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影响医院声誉,这时医院急需有专门人员,专门场地迅速解决纠纷。保险公司若能够及时介入,快速解决,医院领导和机关将了却一大难题,这样的保险公司肯定受到医院的欢迎。故在担保协议中必须签明到达时间,解决时间,当然医院首选快捷者。
总之,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将使“医疗责任保险”推向前台。推行更加完善的被社会、医院普遍认可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把保险和与之相关的处理过程一起拿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去找鉴定部门,给医院保留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才能使医务人员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扰,大胆工作,实现救死扶伤,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作者单位:1 132011吉林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附属医院
2 132011吉林省吉林市中心医院
(收稿日期:2003-09-22)
(编辑 刘娜), http://www.100md.com(王辉)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及《执业医师法》的出台,医师的执业风险越来越引起广泛的关注,医疗投诉逐年增多,我院统计2002年和2003年同期对比投诉比例,上升了40%,造成医师心理压力过大,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回避风险的措施,像不愿做风险大的手术,所有高精尖检查不分青红皂白都要检查,凡是交代的事情都签字画押等等。不利于医学技术发展,不利于救死扶伤,最后使卫生事业受到伤害,最终是病人受到伤害。
自200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率先推出医疗责任保险以后,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此险种,虽然要求不一,担保不同。综合起来看,保险费缴纳分为医疗机构保费和医务人员保费,赔偿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差错赔偿。床位在400~500张的中等医院,年保费在10~15万元左右。由于限制较死,保费较高,故一直在中小医院没有得到普遍推广。
, 百拇医药 直到2003年,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调整,降低了保费,增加了灵活性,再加上政府支持,医疗责任保险才真正的逐渐热了起来。
分析其利弊原因,笔者认为,医疗责任保险要想在中小医院受到欢迎、得到发展,应注意以下问题的解决。
1 变保险公司上门推销为社保,医保和保险公司共同运作
三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使之成为政府行为,形成制度化。毕竟医疗行业有着公益性质,不能完全等同盈利行业,目前政府确定的所谓“非盈利”医院,也要有盈利的目的,因为政府已不给拨款,已经有违公益规则。政府只有部分投入,并力争通过保险来体现,才能够使保险和医院的“公益”性质相得益彰。曾有讨论,提出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笔者认为与我国现行医疗卫生政策不符,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2 中小医院和大型医院在保险条款和保费上要有较大区别
, 百拇医药
医院的规模大小决定医疗纠纷及投诉比例的大小,是否开展高风险项目,赔偿金额也差距巨大。应详细划分项目保险,因为能开展的项目决定了该医院的风险比例,只有项目合理,才能使中小医院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保险费用的预算来。
3 协议赔偿必须纳入保险赔偿范畴
以往,《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就“医务人员”、“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重要概念做了明确界定,在发生诉讼后,病人及亲属若能按程序提出索赔,医疗鉴定,且医患双方均能接受鉴定结果,则一切好解决,但是,对医院的大部分投诉,往往即非事故,也非差错,就医院而言,有时也确无精力去打官司,那么只能协议赔偿,而且也符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常常是医院为息事宁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必然医院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毫无热情。
直至2003年部分保险公司增加了协议赔偿项目,才使之在医院逐渐受到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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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快速及时参加医院纠纷处理,为医院排忧解难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聚众逗留医院,纠缠不休,甚至有毁坏公物、殴打医务人员事件发生,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影响医院声誉,这时医院急需有专门人员,专门场地迅速解决纠纷。保险公司若能够及时介入,快速解决,医院领导和机关将了却一大难题,这样的保险公司肯定受到医院的欢迎。故在担保协议中必须签明到达时间,解决时间,当然医院首选快捷者。
总之,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将使“医疗责任保险”推向前台。推行更加完善的被社会、医院普遍认可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把保险和与之相关的处理过程一起拿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去找鉴定部门,给医院保留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才能使医务人员摆脱医疗纠纷的困扰,大胆工作,实现救死扶伤,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作者单位:1 132011吉林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附属医院
2 132011吉林省吉林市中心医院
(收稿日期:2003-09-22)
(编辑 刘娜), http://www.100md.com(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