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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病历 医院败诉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2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19期
     【案例一】2001年12月8日,患者关某在某医院就医时死亡。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但当家属后来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关某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患者家属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医院赔偿关某家属经济损失3万余元。

    【案例二】2000年7月6日,孕妇唐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妇产医院急诊。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窘迫,将唐某收入高危病房观察治疗。事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唐某诉称,住院后她腹中胎儿多次出现胎心异常,医护人员未能正确诊断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未按医疗护理规定严密监测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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