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医患纠纷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阻碍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都十分重视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了一系列防范医患纠纷的措施,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医患纠纷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全面剖析医患纠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研究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的方法和途径,一直是卫生管理者的主要任务。
一、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
1.现阶段医疗服务的现状与群众日益增高的医疗保健需求的矛盾导致医患双方的关系趋向复杂化
改革开放给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学问题。一方面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性质——公益性、福利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但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求发展,而且还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几乎不可否认地认同他的福利性,理所应当地为社会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患者日益增高的需求,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医疗卫生单位是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因此医患双方的矛盾便呈现出复杂化、紧张化、尖锐化倾向,稍有不慎,矛盾便以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
, 百拇医药
2.高技术因素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医疗缺陷
在竞争和发展的过程中,医院把科技兴院当作主要手段,不断消化、吸收,引进了一大批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在为患者提供高科技含量服务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医疗活动的风险,同时,有的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加之人们普遍对这些手段的期望值持过高要求,稍有不慎或失误,患者便产生了误解。与此同时,高投入必须有高回报,而高付出没有得到与之相应的服务,医患间的积怨便冲破藩篱形成纠纷。
3.医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风欠严谨
占相当比例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缺乏足够的认识,或保存不当或收集不全;部分医护人员忽视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或言语不当或行为欠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在患者及家属面前随意谈论不利治疗的问题,对同行出现的失误横加干涉、指责,对自己的错误百般推脱,从而成为医患纠纷的诱因。在基层一些医疗卫生单位,医护人员工作马虎或作风不严、或检查不彻底、或病程记录不全,或让实习生代写病历、或措辞欠严谨,处处留小辫子等等,都会留下隐患。这种自我保护意识的严重欠缺,所留下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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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一直在医患纠纷中扮演主要角色
医疗费用过高,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医护人员的态度生、硬、冷是患者对医院最不满意的地方。认真剖析后发现,问题源自医方。如药价的虚高和医药商家的回扣行为导致医生的不合理开药、不合理检查,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不按规定超标准收费,都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加之服务质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更成为诱发因素,群众的“积怨”因医护人员工作中的一些小“疏忽”而形成纠纷。
5.工作中的粗枝大叶和“轻敌”思想,导致医患纠纷
在所发生的一些医患纠纷中我们发现,往往是一些小伤小病、常见病、多发病造成了医患纠纷,就好比大多数的车祸都发生视野开阔,道路平坦的地方一样。原来我们的医务人员因为大意、轻敌放松了警惕,所以诊断不仔细、用药不谨慎、处理欠认真,其结果被疾病的表象所迷惑,待其发生了质的变化后才明白过来,可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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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一些带共性的原因外,尚有不规范的医疗行为、执行制度的随意性,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的趋动导致的医德观念脆弱,均是医患纠纷的诱因。
二、对策探讨
医患纠纷对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所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如何有效的加以防范,保持医院的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结合实际笔者认为:
1.适应新形势,积极探寻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安全保险制度
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社会系统工程,完善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一种旨在将“医患”双方解决纠纷为“医、保、患”三方共同处理医患纠纷的医疗安全保险制度。通过这种制度避免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提高处理纠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真正做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处理的适用法规,建立医疗质量限额赔偿制度。同时,还应健全协调处理医患纠纷的组织体系,如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技术单位、人大、政协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专门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处理易于定性的纠纷,减轻卫生部门及法院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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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院、以法行医
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法制建设作为防范医患纠纷的主要手段,常抓不懈。首先要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专业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达到治院、行医的目的。其次是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并注重法的强制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强调执法的严肃性,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在此工作中,各级政府要把关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医患纠纷。
3.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
针对医患双方对服务期望的不同意见,医院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增大医疗服务的透明度,特别是要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现其告知义务来解决,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提出可供选择及建议选择的诊疗手段,由患方作出选择的决定;告知其服务的标准、价格和可能的服务期限以及通过积极的救治措施仍可能发生不能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意外,从而实现医患双方在认识上的一致,避免大多数医患矛盾的发生。
4.不断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作为医院要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要花大力气加强医院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诊疗活动的科技含量,切实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靠科技兴院、质量强院。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廉医建设,把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改善服务环境,真正与病人“大换位”思考问题,开展服务工作。要切实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医患双方的亲和力,形成一种积极的、健康的服务氛围,做到把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阶段。, 百拇医药(李海泉)
一、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
1.现阶段医疗服务的现状与群众日益增高的医疗保健需求的矛盾导致医患双方的关系趋向复杂化
改革开放给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学问题。一方面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性质——公益性、福利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但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求发展,而且还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几乎不可否认地认同他的福利性,理所应当地为社会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患者日益增高的需求,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医疗卫生单位是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因此医患双方的矛盾便呈现出复杂化、紧张化、尖锐化倾向,稍有不慎,矛盾便以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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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和发展的过程中,医院把科技兴院当作主要手段,不断消化、吸收,引进了一大批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在为患者提供高科技含量服务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医疗活动的风险,同时,有的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加之人们普遍对这些手段的期望值持过高要求,稍有不慎或失误,患者便产生了误解。与此同时,高投入必须有高回报,而高付出没有得到与之相应的服务,医患间的积怨便冲破藩篱形成纠纷。
3.医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风欠严谨
占相当比例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缺乏足够的认识,或保存不当或收集不全;部分医护人员忽视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或言语不当或行为欠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在患者及家属面前随意谈论不利治疗的问题,对同行出现的失误横加干涉、指责,对自己的错误百般推脱,从而成为医患纠纷的诱因。在基层一些医疗卫生单位,医护人员工作马虎或作风不严、或检查不彻底、或病程记录不全,或让实习生代写病历、或措辞欠严谨,处处留小辫子等等,都会留下隐患。这种自我保护意识的严重欠缺,所留下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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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一直在医患纠纷中扮演主要角色
医疗费用过高,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医护人员的态度生、硬、冷是患者对医院最不满意的地方。认真剖析后发现,问题源自医方。如药价的虚高和医药商家的回扣行为导致医生的不合理开药、不合理检查,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不按规定超标准收费,都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加之服务质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更成为诱发因素,群众的“积怨”因医护人员工作中的一些小“疏忽”而形成纠纷。
5.工作中的粗枝大叶和“轻敌”思想,导致医患纠纷
在所发生的一些医患纠纷中我们发现,往往是一些小伤小病、常见病、多发病造成了医患纠纷,就好比大多数的车祸都发生视野开阔,道路平坦的地方一样。原来我们的医务人员因为大意、轻敌放松了警惕,所以诊断不仔细、用药不谨慎、处理欠认真,其结果被疾病的表象所迷惑,待其发生了质的变化后才明白过来,可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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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一些带共性的原因外,尚有不规范的医疗行为、执行制度的随意性,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的趋动导致的医德观念脆弱,均是医患纠纷的诱因。
二、对策探讨
医患纠纷对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所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如何有效的加以防范,保持医院的健康发展已成当务之急。结合实际笔者认为:
1.适应新形势,积极探寻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安全保险制度
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社会系统工程,完善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一种旨在将“医患”双方解决纠纷为“医、保、患”三方共同处理医患纠纷的医疗安全保险制度。通过这种制度避免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提高处理纠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真正做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处理的适用法规,建立医疗质量限额赔偿制度。同时,还应健全协调处理医患纠纷的组织体系,如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技术单位、人大、政协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专门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处理易于定性的纠纷,减轻卫生部门及法院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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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院、以法行医
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法制建设作为防范医患纠纷的主要手段,常抓不懈。首先要组织医务人员加强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专业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达到治院、行医的目的。其次是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并注重法的强制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强调执法的严肃性,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在此工作中,各级政府要把关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来解决医患纠纷。
3.实施知情同意,防范医疗争议
针对医患双方对服务期望的不同意见,医院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增大医疗服务的透明度,特别是要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现其告知义务来解决,医院在医疗活动的不同阶段,自始至终都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提出可供选择及建议选择的诊疗手段,由患方作出选择的决定;告知其服务的标准、价格和可能的服务期限以及通过积极的救治措施仍可能发生不能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意外,从而实现医患双方在认识上的一致,避免大多数医患矛盾的发生。
4.不断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作为医院要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要花大力气加强医院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诊疗活动的科技含量,切实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靠科技兴院、质量强院。要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廉医建设,把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改善服务环境,真正与病人“大换位”思考问题,开展服务工作。要切实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医患双方的亲和力,形成一种积极的、健康的服务氛围,做到把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阶段。, 百拇医药(李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