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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19498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31日 回春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