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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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8日
2004年5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就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
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本辖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地市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2004年起,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结合2004年7月1日起,全国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加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改变目前一些零售药店不按规定要求销售处方药的做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对凭来源不符合规定或虚假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管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为确保从2004年7月1日起,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规定的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查找本部门和药品零售企业在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和问题,防止由于应对措施不到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http://www.100md.com
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本辖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地市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2004年起,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结合2004年7月1日起,全国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加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改变目前一些零售药店不按规定要求销售处方药的做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对凭来源不符合规定或虚假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管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为确保从2004年7月1日起,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规定的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9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查找本部门和药品零售企业在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和问题,防止由于应对措施不到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