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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争议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9日 《现代护理报》 2004.06.0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有数字显示,目前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达70%左右。现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容易再起争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这种解决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再者,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该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除上述三种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新型方式可以尝试,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律师参与或见证下的调解。

    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即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要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承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包括:(1)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律师参与或见证的医疗纠纷协议。这种办法是指在一方或者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其好处是能够制作较为规范的协议书,缺点是律师见证行为,不能使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纠纷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戴英),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