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推进改革解决药价过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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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宣布,大幅度降低部分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又联合召开了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会议,针对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降低药品价格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改委的负责人。
问:很多群众担心,一些医生在开处方时会用没有降价的药品来替代降价药品,怎样才能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药价降低的实惠?
答:为确保群众真正得到药品降价的好处,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已明确要求各地价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积极引导和督促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降价药品。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时按规定执行降价的单位,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二是适时降低其他抗感染类药品价格,保持同类药品间合理比价关系,防止药品替代;三是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医生的用药行为。
问:一些药厂反映,流通环节的差价是药价虚高的直接原因,降低最高零售价格并不是药价虚高的治本之策,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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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部分药品价格偏高,原因之一是流通环节的差价过大。因此,大幅压缩中间环节费用空间,对于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多次降低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减轻了群众药费负担。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降价措施,累计降价金额已达到300亿元。但受体制和机制的制约,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间环节的利益分配格局,流通环节仍然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从这个角度看,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不是药价虚高的治本之策。
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推进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问:怎样解决药价过高背后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答:体制和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药品消费和终端销售环节缺乏竞争机制,零售环节无法形成有效竞争;二是“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三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药品市场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和回扣高低的竞争;四是消费环节还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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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价格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政策,还应推进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业经营,在医药卫生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开展竞争。在生产流通领域要通过整合资源,逐步解决重复建设问题。在医疗保险领域要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医疗费用约束机制。
问:现行的药品和医疗价格哪些由政府管制,哪些是放开的?
答: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其中,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和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大部分药品是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的。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实行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的项目、项目成本测算方法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等,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卫生部确定。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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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发改委还将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
答:近几年来,国家发改委在全国集中开展了以降低药品价格为核心的医药价格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广大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问题。一是要继续降低药品价格,特别是对流通环节差价过大的药品要及时降低价格;二是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合理调整服务价格,抑制乱收费;三是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四是采取措施,对放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价格进行适当的干预,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五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10日 第二版, 百拇医药
问:很多群众担心,一些医生在开处方时会用没有降价的药品来替代降价药品,怎样才能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药价降低的实惠?
答:为确保群众真正得到药品降价的好处,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已明确要求各地价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积极引导和督促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降价药品。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时按规定执行降价的单位,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二是适时降低其他抗感染类药品价格,保持同类药品间合理比价关系,防止药品替代;三是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医生的用药行为。
问:一些药厂反映,流通环节的差价是药价虚高的直接原因,降低最高零售价格并不是药价虚高的治本之策,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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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部分药品价格偏高,原因之一是流通环节的差价过大。因此,大幅压缩中间环节费用空间,对于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多次降低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减轻了群众药费负担。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降价措施,累计降价金额已达到300亿元。但受体制和机制的制约,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间环节的利益分配格局,流通环节仍然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从这个角度看,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不是药价虚高的治本之策。
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推进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问:怎样解决药价过高背后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答:体制和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药品消费和终端销售环节缺乏竞争机制,零售环节无法形成有效竞争;二是“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三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药品市场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和回扣高低的竞争;四是消费环节还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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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价格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政策,还应推进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业经营,在医药卫生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开展竞争。在生产流通领域要通过整合资源,逐步解决重复建设问题。在医疗保险领域要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医疗费用约束机制。
问:现行的药品和医疗价格哪些由政府管制,哪些是放开的?
答: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其中,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和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大部分药品是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的。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实行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的项目、项目成本测算方法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等,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卫生部确定。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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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发改委还将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
答:近几年来,国家发改委在全国集中开展了以降低药品价格为核心的医药价格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广大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问题。一是要继续降低药品价格,特别是对流通环节差价过大的药品要及时降低价格;二是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合理调整服务价格,抑制乱收费;三是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四是采取措施,对放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价格进行适当的干预,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五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10日 第二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