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0526609
北京一家医院延误抢救时机被判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5日 《现代护理报》 2004.06.15
     据新华社消息(李京华)郑先生家属认为航天海鹰中心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郑先生转院后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月6日终审判决:航天海鹰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元。

    2001年8月13日,郑先生因腹痛到航天海鹰中心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二级、高血压病三期、腹痛待查。当日16时30分,郑先生出现腹肌紧张、右上腹及右下腹麦氏点压痛,经中心医院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

    该院第二天为其行常规阑尾切除术,术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弥漫性腹膜炎、高血压三期、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率失常、心功能二级。同月18日,郑先生出现酸中毒、休克、少尿等征象。中心医院给予相应治疗并向其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其家属第二天认为中心医院延误治疗,要求转院,在签字表示后果自负后,将郑先生转入另外一家医院治疗。同月25日,郑先生出院并死于家中。2002年8月23日,郑先生的家属向中心医院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

    2002年9月,郑先生的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郑先生就诊当天未被确诊,第二天才被诊断为阑尾炎,术后该院拒绝转院。当年8月19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获准转院。中心医院失误,错过抢救时机,对郑先生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判令赔偿3.9万余元经济损失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驳回郑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后,郑先生家属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病例鉴定确认中心医院对郑先生的诊疗存在一定不足,此不足与郑先生的死亡有少部分因果关系。中心医院对郑先生家属提出的丧葬费用、在另家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转院费用等合理经济损失应按其责任比例给予一定赔偿。中心医院的不当给郑先生家属造成一定伤害,除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