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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源还是不负责任--四院长谈医生走穴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21日 环球时报
     ●一说是件好事,可以合理、高效利用医疗资源

    ●一说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走穴所得就是“红包”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李永国

    卫生部北京医院 王建业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王深明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顾 晋

    编者按:大医院医生频频在外“走穴”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近日曝出的两则新闻让医生走穴再度成为热点话题,引发不小的争论:北京一位眼科大夫,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医院,涉嫌为白内障患者做手术而导致10名患者视力丧失,被患者告上法庭;北京和上海出现“医生公司”,组织了十几名医生成立心脏外科团队,为签约医院开展包括应用先进机制管理心脏外科病房、重症监护(ICU)、外科门诊等跨地域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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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所说的医生走穴,在业界也被称为院外会诊或院外行医。如果一切都公开化、合法化地实施,医生走穴有可能实现患者、医生与医院三赢的局面。但是,在走穴过程中所引发的拿红包等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看待医生走穴?如何管理医生走穴?现有的医疗资源如何合理、高效地服务于患者?请看四家医院副院长坦诚直言。

    医生成为“行业人”是必然趋势

    李永国:说到医生院外行医,我不太同意用走穴这个带有贬义的词,在医学界,这种行为被定义为“医生在注册地点之外提供的医疗技术有偿服务的行为”。

    广义的医生院外行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院外危急疑难重症病人,医生被指派外出诊治,少量收取或不收出诊费用;二是医生本人应其他医疗机构或病人书面邀请,向所在医院申请出诊,按医院规定交纳会诊费,并从中提取劳动报酬;三是医生与院外医生或病人私下联系,外出诊治,费用由患方或经当地医生之手交给出诊医生。有争议、受指责的恐怕多是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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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种行为什么会受到大量的负面评论呢?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法规因素:我国实行医生定点注册执业,每个医生即使是著名院士、专家都是单位人,院外行医理论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二、收费因素:没有透明合理、能为供需双方理解接受的收费标准是议论的关键所在;三、个人因素:个别医生见利忘责,酿成纠纷。

    因此,我认为应向国外学习,让医生成为“行业人”是一种必然趋势。法律上,应确认医生行业人地位,以严格、透明的标准程序允许多点或区域行医,使珍贵的专业人才不仅是单位拥有的人,而且是社会可用之才。管理上,强化技术市场准入,规范特需服务收费等相关标准。

    我期待着我国医院体制改革、医疗行业治理、国民素质教育逐步营造出人们能将生命和健康安心托付、医院可望规模和效益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到那时,医生高兴,病人更高兴。医生“走穴”是件好事

    王建业:实事求是地讲,医生走穴是一个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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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人就是外科大夫,站了22年手术台,又是北京医院主抓业务的副院长。无论从院长的角度还是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我都认为,医生走穴对患者和医院来说,都是件好事。

    医生走穴,能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和减少病人看病的麻烦,这就不必细说了。除此以外,这种行为的最大受益者,是医院。

    医院受益要分两层来看,第一层,就输出专家的医院而言,可以扩大知名度。打个比方,地方上请我去会诊,手术成功了,他们往往会说“北京医院的某某专家”水平高,他们可能记不住我的名字,但是“北京医院”却肯定记住了。除此以外,地方医院这次请你去会诊,下次他们其他科可能也需要专家,于是就会首先想到“北京医院”,因为你在那里的手术非常成功,他们会认为你所在的医院整体水平都很高。因此,医院的知名度就进一步扩大了。

    第二层,对受援医院也非常有好处。目前大医院人满为患、人才济济,小医院门庭冷落、人才难留是不争的事实。对受援医院来说,可以通过请外院专家会诊,解决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培养基层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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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对走穴的医生本身也有好处。目前,走穴的医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外科医生,另一类是内科从事介入治疗的医生。这两种医生都有一个特点,就是实践性经验要求非常强。因此,到院外参加会诊,能够增加医生的实践机会,积累临床经验。但是,我所说的“医生走穴是件好事”是有绝对前提的,那就是一定要规范化, 绝对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有些医生已经把本职工作当作副业,把院外会诊当作主业,这是绝对不行的。另外,劳务费也要规范化,要照章纳税。

    私自走穴所得就是“红包”

    王深明:在我的概念里,走穴就是医生没有经过所在医院同意,私自前往其他医院会诊,医院不允许不支持这种行为。因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方面,对医生所在医院是一种不负责任。通常情况下,有资格走穴的至少是主任级以上的专家。上班时间,如果医院主任级以上的专家统统走穴去了,那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势必会受到影响。同时,我们医院规定,医生节假日也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如果要去,必须向医院汇报。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是会随时面对危重病人的。即使在节假日,各科室也必须留有足够人力,以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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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走穴对医生自身也是一种不负责任。外出走穴是一种个人行为,因此,如果在行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那一切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还有,这种行为对患者是一种更大的不负责任。有些医生全国各地给病人做手术,做完就走人。手术前,他没有时间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手术后,他也不可能对病人进行跟踪。这样的“会诊”能是对病人负责的态度吗?

    除此以外,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医生走穴所得的性质问题。还拿我们医院为例,如果医生参加的是医院组织的院外会诊,基本上属于无偿性质。即使对方医院付给我院医生劳务费,那也是直接付给医院的。

    但医生走穴就完全不同了,医生收了钱肯定不会让医院知道。而且,走穴往往是病人主动邀请的,这时候病人很可能主动给医生送钱。医生收这样的钱,就是收“红包”。

    医生走穴必须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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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 晋:医生走穴,我更愿意叫院外行医,这种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医疗市场有这种需求。对此光限制是不行的,要引导它,规范它。我认为应该在几下四个方面对这种现象进行规范:

    一,安排专家出去会诊,双方医院医疗主管部门要沟通。外地医院可以向我们医务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病例,医务处再根据本院工作安排,派出专家。单位对单位,就不会耽误本院工作。

    二,走穴医生的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有相应规定。比如要求出去会诊的必须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这也是对病人的负责。

    三,任何形式的会诊都不能给病人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病人有钱,小手术但请大专家;一种是病在当地治不了,只能请大专家。外请专家向病人如何收费,国家应该有相应的规定。

    四,出了问题,责任要明确。这一点对病人对医生都非常重要。我建议,医院应该设立风险基金,事先告知病人这种风险,保险费病人和医院分摊。

    我们注意到,最近卫生部门已经就制定“异地行医”的相关规范征询各大医院的意见。虽然“异地行医”与医生走穴还不完全一样,但“异地行医”规定的出台,会使医生走穴现象规范起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