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纠纷 凸显法律空白
隐私权遭侵犯 一打工妹将医院告上法庭
因流产过程被见习学生观摩,来自东北的打工妹梁某以隐私权遭到侵犯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医院败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这一案件,还未下达最终判决。据原告律师透露,案件双方有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梁某称,2003年9月2日,她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在青岛市某医院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进行中,她因药物麻醉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私自安排多名与手术无关的实习学生观摩手术全过程。原告还称,期间,实习学生在手术室进进出出,初某提出异议,被告大夫谎称经过原告同意。手术结束后,她得知此事感到痛苦万分。梁某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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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医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其工作,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实习医生具有特定的身份,病人就医,就代表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方式。而且,梁某口头同意了见习过程,并在手术中配合治疗。医院安排实习观摩符合国际上的医疗教学惯例,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不让实习医生做这样的见习。此外,这一案件属于名誉权纠纷,隐私权只是间接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有对名誉权造成损害才构成侵权。而梁某所做的检查及治疗都严格保密,并没有对她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损害。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和社会需要来讲,医院履行职务是合法谨慎的。
此前,2004年1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未经患者同意组织见习人员观摩人工流产过程,被告青岛市某医院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要求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过程中,院方提供了手术医生孙某和教学带队教师江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手术前已获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同意观摩,查病历记录也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医院“患者已同意”“手术中患者处于清醒状态”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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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法院认为,人工流产将暴露女性的生殖器官,属女性隐私权保护范畴。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本是教学和公益需要,与公民隐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这种冲突的解决并非必须以损害一方的权利为代价。同时,教学医院组织教学见习为国际惯例,但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学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权的手术并非国际惯例,至少我国法律并未授予教学医院可以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特权。另外,医学院和医院也不是免费教学,让原告无偿提供医学教学人体教材,有失公允。其未经原告同意组织学生观摩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隐私权:患者难言难愈的“心病”
成为医学实习生的教具,问诊、查体时被其他患者旁观旁听,病房床头卡暴露病情,门诊化验单被公开……在医院里,个人隐私不时被“曝光”,成为许多患者说不出口的一块“心病”。
“医生检查后,七八名实习生都呼啦啦上来听心脏,连我都看烦了,更别提病人了。”在济南市一家大医院呼吸科病房外,向记者说起医院组织学生教学时,陪60岁的老父亲住院的蒋先生一脸无奈:“我们心里虽然不舒服,可到医院就得求着医生,哪敢提出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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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说,父亲的呼吸疾病比较特殊,进食困难,吃一顿饭得一个半小时。可能是由于病例特殊,医生就经常带学生来观摩讲解,一星期至少一两次,事先也没跟我们打招呼。病人的心情本来就不好,来这么一大帮学生评头论足,不但对治疗没有好处,反而会影响病人的情绪。
在济南一家媒体工作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她有一次陪同表姐去做输卵管通液检查,病人躺在那里检查,下一个病人就等在旁边,而隔着一扇玻璃窗外,一群实习生在围观医生操作,其他病人也都在那儿看着。有一个等候在里面的病人受不了这种惊吓,哭着跑了。刘女士说:“医院可能觉得这很自然,但要是医生自己的妻子在众目睽睽下躺在那儿,他会是什么感受?”
记者在济南市几家医院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有过不愉快经历的不在少数。一些女性患者说,在医院被“暴露”一次,就好长时间忘不了,甚至几天睡不着觉。因为怕被“曝光”,一些小病干脆拖着,一想到去医院就心惊胆战。也有患者说,集体体检人多拥挤,更容易暴露隐私,一不小心让熟人看到,很是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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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王祥才表示,医院应该保护病人的隐私,这个要求并不高。受医疗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院在过去只关注治病,较少顾及病人的其他需要。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医院一方面应转变观念,同时要为病人提供更多细节服务。有时候,一点小小的行动就能避免很多纠纷。比如,门诊化验单由专人管理,实习生观摩提前征求病人同意,维持好就诊秩序等。
医学惯例不能违背法律精神
日益增多的隐私权纠纷令患者尴尬、让医院为难,其中关键在于,当医院自以为很正常的行业习惯与病人的正当权利要求发生冲突时,法律无疑会站在权利受侵害者一方。
应该说,隐私权纠纷,特别是患者隐私权纠纷的出现,是一种社会进步,反映出人权意识的觉醒,体现了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的人身权利。尽管目前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空白,但我国宪法原则和民法精神都严格保护公民隐私不受侵犯,在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公民的隐私权主张也得到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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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或许喊冤: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公民隐私应有特殊内涵,而教学医院承担着教学任务,这是国情,也是医学界历来的惯例。实践是医学教学的内在规律,见习和实习是医学院学生成长为医生的必经阶段。但是,任何时候,医学惯例都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医学进步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
许多医学界人士也承认,过去医院只是注重治病,忽视了病人其他方面的需求,而让患者无偿配合医院教学就是一种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做法。其实从法律上讲,医患双方是一种服务性合同关系,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治疗。而实习生属于与治疗无关人群,患者没有义务成为教学的“标本”和教具,那么,额外的付出应该有额外报酬。因此,医院不仅应征求患者同意,还应该给予患者减免医疗费用等形式的回报。
要避免这类纠纷,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关键是要医院在新的形势下重新定位,调整角色。一方面,医院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医患关系,治病救人时别侵害了病人的其他权利;另一方面,应增强以人为本的意识,从细节入手提供更多人性化服务,这不仅惠及病人,也维护了医院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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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称,患者在医院享有隐私权不容置疑
公民享有隐私权,然而走进医院的大门,在这个极易涉及个人隐私,而且难免向医疗人员暴露隐私的场所,患者是否还享有隐私权呢?针对这些疑惑,法律界人士称,医院里患者享有隐私权不容置疑。
作为常识,医疗过程经常会涉及病人的隐私,尤其是一些敏感科室,如泌尿科、妇产科、生殖科。望、闻、问、切,每一种诊断方式都可能接触到病人的隐私部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就显得不像在医院外那样完整。
即将毕业的山东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张广吉说,对医院里病人隐私的特殊性应该从两个方面看:治疗有可能侵害到病人隐私时,医院要先征求病人意见,如果病人提出异议,医院就必须尊重患者的要求;另一方面,患者也应认识到,科研力量较强的教学、临床医院,能够提供更加优良的医疗服务,但也承担了部分教学任务,患者选择了这样的医院也就等于默认配合医疗教学,患者不能过分强调保护隐私,而置整个医学发展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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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孟彦等医学界人士表示,患者享有隐私权无可非议,但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对医学发展不利,一方面正常的医疗教学无法开展,影响医生的培养;另一方面,一些疑难病例由于患者拒绝配合而影响正常的医学科研。
患者并不完全认可医生的看法。记者在随机调查中发现,患者的认识是多样化的,其中济南一位游姓的姐的话很有代表性:一般疾病配合医院教学可以理解,但涉及敏感部位的疾病,必须经过病人的同意。
对此,山东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华忠说,患者作为公民,其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治疗需要,患者需要适当地放弃部分隐私权,但这是一个需要界定的范畴。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只能向与治疗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展示。在治疗的正常范围之外,患者隐私权的完整又是绝对的,这也是隐私排他性的突出表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医疗行业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在逐渐增强,一些医院采取了积极措施。比如孕妇生产时要求女医生接生,医院会尽量满足;男医生为女病人检查要保证有第三者在场;医院注射室一改过去一人打针旁边等一帮的现象,而将注射室隔离成数个小单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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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隐私权及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尚未作为独立条款提出,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均明确提出保护公民隐私。
根据我国民法教材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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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在执业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惯例对隐私权是严格保护的。美国的《个人隐私权法》《隐私权法案》《隐私权保护法案》对隐私权都有所规定;美国医院协会的《病人权利典章》还专门规定了病人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要求对隐私加以关注和保护,对病历研讨、会诊、检查,医院应谨慎处理;与病人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才能在场;对相关治疗的所有病历材料、记录资料医院不能对外宣扬等。
(新华社记者 刘宝森 赵仁伟), 百拇医药(吴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