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医院医师收受药品回扣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国有医院医师收受药品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大体有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认为如果收受回扣的是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科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则构成受贿罪)。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不容置疑、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我们既不能完全不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要求,以情感代替法律,实际上采取一种类推的方法而入人于罪;更不可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理解为“法无直接规定不为罪”,认为《刑法》既然“没有规定”,就没有办法用《刑法》来调控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医院是国家的公共福利机构,国有医院承担着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城镇国有医院,往往也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客观地说,这些医院医生的处方权在处分、配给着国家的部分卫生福利资源。众所周知,药品回扣直接导致“药物临床滥用”,也间接导致了“卫生福利资源滥用”。所以,笔者较倾向于肯定说。但是,国家还是应加快立法,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取得与职务相背的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这样高等院校招生人员录取中索取学生“好处费”,会计师、律师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足球教练的“黑哨”等等就如同医师收受药品回扣一样,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行政许可法》将部分政府职能,交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可见,“公务”的含义在我国已悄悄地发生着变化。随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行业自律组织、专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将承担起一定的社会“公务”管理职能。很多社会管理组织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相距甚远,因为其已不具有传统的“统治性”、“公务性”,而更突出的是其“服务性”,医院医师便是个例子。虽然“从事公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但是法律却没有相应地进行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滞后,因此出现了处方回扣等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收取贿赂的行为。
为什么处方回扣能够在临床广泛存在,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从体制上根治这一蚕食卫生资源的毒瘤。笔者认为,“医药分业”、“降低药价提高服务收费”、“提高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政府补偿机制及时到位”、“完善药费分担和制约机制”以及“建立行业的终生退出机制”等多种手段并施,才是铲除这一毒瘤的治本之策。, 百拇医药(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关于国有医院医师收受药品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大体有三)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不容置疑、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我们既不能完全不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要求,以情感代替法律,实际上采取一种类推的方法而入人于罪;更不可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理解为“法无直接规定不为罪”,认为《刑法》既然“没有规定”,就没有办法用《刑法》来调控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医院是国家的公共福利机构,国有医院承担着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义务。城镇国有医院,往往也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客观地说,这些医院医生的处方权在处分、配给着国家的部分卫生福利资源。众所周知,药品回扣直接导致“药物临床滥用”,也间接导致了“卫生福利资源滥用”。所以,笔者较倾向于肯定说。但是,国家还是应加快立法,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取得与职务相背的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这样高等院校招生人员录取中索取学生“好处费”,会计师、律师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足球教练的“黑哨”等等就如同医师收受药品回扣一样,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行政许可法》将部分政府职能,交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可见,“公务”的含义在我国已悄悄地发生着变化。随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行业自律组织、专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将承担起一定的社会“公务”管理职能。很多社会管理组织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相距甚远,因为其已不具有传统的“统治性”、“公务性”,而更突出的是其“服务性”,医院医师便是个例子。虽然“从事公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但是法律却没有相应地进行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滞后,因此出现了处方回扣等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收取贿赂的行为。
为什么处方回扣能够在临床广泛存在,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从体制上根治这一蚕食卫生资源的毒瘤。笔者认为,“医药分业”、“降低药价提高服务收费”、“提高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政府补偿机制及时到位”、“完善药费分担和制约机制”以及“建立行业的终生退出机制”等多种手段并施,才是铲除这一毒瘤的治本之策。, 百拇医药(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关于国有医院医师收受药品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大体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