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用双重标准对待医师
医师收受回扣及收取红包行为,属于职业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故不应受法律制裁,更不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理由是:
1.医师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世界各国均将医师的职业定性为自由职业者),其医疗行为也不是“履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显然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医师收受回扣及红包,它违反的是职业道德,理应受到医师行会的惩戒,如警告、暂缓晋升晋级、扣除奖金、降级、降薪、吊销执照、直至除名或处以终身不得行医等。
3.现在社会及司法各界往往用双重标准来对待医院和医师,如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是《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承认也不适用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而在追究医务人员的收受回扣及红包案件时又说医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的是“公务”。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不仅造成法律上的冲突,亵渎了法律本身,同时对医师也是极不公正的。尤其浙江省是已经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明确规定了在浙江省是必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和处理医患关系的省,那么在浙江省更不应认为医师的医疗行为是在“履行公务”。
4.法律追求的是公平与公正,决不可为了追求社会效益(如为了多抓几个“坏人”),而任意解释法律,将并不构犯罪主体的人说成是符合主体要件,再给予打击。其结果必将使法律失信于民。, 百拇医药(东南大学法律系 张赞宁 医师收受回扣及收取红包行为,属于职业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故不应受)
1.医师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世界各国均将医师的职业定性为自由职业者),其医疗行为也不是“履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显然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医师收受回扣及红包,它违反的是职业道德,理应受到医师行会的惩戒,如警告、暂缓晋升晋级、扣除奖金、降级、降薪、吊销执照、直至除名或处以终身不得行医等。
3.现在社会及司法各界往往用双重标准来对待医院和医师,如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是《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承认也不适用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而在追究医务人员的收受回扣及红包案件时又说医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的是“公务”。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不仅造成法律上的冲突,亵渎了法律本身,同时对医师也是极不公正的。尤其浙江省是已经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明确规定了在浙江省是必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和处理医患关系的省,那么在浙江省更不应认为医师的医疗行为是在“履行公务”。
4.法律追求的是公平与公正,决不可为了追求社会效益(如为了多抓几个“坏人”),而任意解释法律,将并不构犯罪主体的人说成是符合主体要件,再给予打击。其结果必将使法律失信于民。, 百拇医药(东南大学法律系 张赞宁 医师收受回扣及收取红包行为,属于职业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故不应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