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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是公务员 开处方并非履行公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25期
     国有医院中普通临床医生不是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医务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不是公务活动。“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它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管理性的职务活动。普通临床医生在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因为他根本没有行政职务,而是利用了职业之便。“职务之便”与“职业之便”有着本质的区别,而我国刑法尚未将利用“职业之便”收受不当利益界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医生所享有的处方权,笔者认为,该权利不具有国家公权性质,而是医生依据《执业医师法》所享有的职业权利,是在其获得医师执业资格、通过执业注册后获得的一项权利,系因职业而产生,而非因其职务而产生。所以国有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受贿犯罪有两种,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现状来看,国有医疗机构虽然做到了独立核算,但尚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还不能完全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而又不同于公司、企业。故医疗机构中的医生收受回扣一般认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商业受贿罪。, 百拇医药(北京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 陈志华 国有医院中普通临床医生不是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其)